
由官府賣出。《宋史·食貨志上》:“詔諸州縣違期歸業者,其田已佃及官賣者,即以官田之可耕者給還。”《醒世恒言·赫大卿遺恨鴛鴦縧》:“知縣舉筆定罪: 靜真 、 空照 設計恣淫,傷人性命,依律拟斬。東房二女童,減等,杖八十,官賣。兩個香公,知情不舉,俱問杖罪。”
“官賣”是漢語詞彙中具有特定曆史含義的複合詞,指由政府直接經營或授權專賣的商業模式。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其核心含義為“官府專賣”,常見于中國古代經濟制度中,是國家壟斷重要物資流通的行政手段。例如《宋史·食貨志》記載,宋代對鹽、鐵、茶等商品實行“官賣法”,以保障財政收入并控制民生資源。
該制度包含兩個維度:一是專營權歸屬,即特定商品的生産、銷售必須通過官方渠道;二是利潤分配,民間私販将被視為違法。現代漢語語境下,“官賣”可引申為政府主導的特許經營模式,如《辭海》将其與“民賣”對舉,強調其區别于自由市場的特殊屬性。在語用層面,該詞多用于曆史研究、政策分析等專業領域,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制度内涵。
“官賣”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一、作為成語的貶義含義(常見于現代用法)
二、作為曆史/文獻中的中性描述(多見于古代語境)
三、使用注意
(注:以上解釋綜合了成語詞典與古籍案例,完整文獻可參考對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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