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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責的意思、怪責的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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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責的解釋

責怪。 南朝 梁 陶弘景 《冥通記》卷一:“一者,初夏至日晝眠,内外怪責,不得不説。”《宣和遺事》前集:“皇帝賜酒,妾面帶酒容,又不與夫同歸,為恐公婆怪責,欲借皇帝金盃歸家與公婆為照。”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怪責”是現代漢語中的常用動詞,其核心含義為“指出他人過失并表達不滿情緒”。《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責備;責怪”,強調因對方行為或态度不符合預期而産生的批評态度。該詞由“怪”(表不滿)和“責”(表追究)複合構成,屬聯合式合成詞,常見于口語和書面語場景。

從語義特征分析,“怪責”包含三層遞進關系:首先預設責任歸屬(如“這事全怪責他粗心”),其次隱含情感投射(如“母親怪責孩子不懂事”),最後指向具體行為後果(如“怪責同事未及時溝通”)。其語用功能既可用于客觀歸因,也可表達主觀情緒,需結合語境判斷具體指向。

權威文獻顯示,“怪責”與近義詞存在細微差異:《漢語大詞典》指出其責備程度輕于“譴責”,重于“埋怨”,多用于非正式人際關系場景。在語法搭配上,常接“對象+原因”結構(如“怪責學生遲到”),或與“過于”“一味”等副詞連用,強化批評的持續性(如“不應一味怪責他人”)。

網絡擴展解釋

“怪責”這一表述在标準漢語中并不常見,可能是“責怪”的誤寫或方言用法。以下為詳細分析:

  1. 詞義辨析
    若為“責怪”,則指對他人過失的批評或埋怨,例如:“他責怪我沒按時完成任務”。該詞由“責”(批評)和“怪”(埋怨)兩個同義語素并列構成,屬于典型的複合動詞。

  2. 語法結構
    “責怪”為及物動詞,可直接帶賓語,如“責怪同事”“責怪天氣”。其否定形式常用“别責怪”“不要責怪”表達勸解。

  3. 語境與語氣
    該詞多用于日常口語,語氣相對緩和,隱含有“認為對方應承擔責任”的意味,例如:“父母責怪孩子弄髒衣服”,程度輕于“指責”“斥責”等詞。

  4. 常見混淆提醒
    需注意與“責備”(強調指出錯誤)、“歸咎于”(強調責任轉移)等近義詞區分。例如:“歸咎于環境”側重外部因素,而“責怪”更針對具體對象。

建議:若您遇到的具體語境中确實使用“怪責”一詞,可能是方言或特定文本中的特殊用法,可結合上下文進一步确認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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