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責怪。 茅盾 《蘇嘉路上》二:“他這些觸角,老碰着别人,但他老在那裡怪嫌别人碰了他。”
“怪嫌”是一個現代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由“怪”與“嫌”兩個語素組合而成。《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責怪與嫌棄”,指因不滿而産生責備情緒的同時伴隨疏遠态度。該詞常見于口語表達,如“他總因瑣事怪嫌同事”,體現人際關系中既抱怨又排斥的雙重情感。
從語素構成看,“怪”字在《古漢語常用詞辭典》中具有“責備”的義項(《論語·季氏》有“不怪不怨”),而“嫌”字在《說文解字》中本義為“心不平也”,引申為厭惡之意。二者結合後形成的“怪嫌”,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中被标注為中性偏貶義的互動行為動詞,強調行為主體對客體同時帶有指責與疏離的複雜情緒。
該詞在使用時需注意語境適配性。《普通話水平測試實施綱要》指出,“怪嫌”多用于非正式場合,書面表達中更傾向使用“責備”“非議”等單義詞彙。例如“父母不該怪嫌孩子成績”的表述,既包含對孩子學習表現的批評,又暗含情感層面的疏離感。
“怪嫌”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解釋:
“怪嫌”的核心含義是責怪或埋怨,指對他人言行或行為的不滿與批評。例如,當某人頻繁抱怨他人觸碰自己時,可以說“怪嫌别人碰了他”。
多用于描述人際互動中的矛盾,例如:
部分詞典(如)将其解釋為“懷疑與不信任”,但主流用法更傾向于“責備”。這一差異可能源自語境變化或地域用法。
如需更多例句或語境分析,可參考茅盾《蘇嘉路上》等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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