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人擔保償還債務。 明 朱權 《荊钗記·受钗》:“自古道,男不作媒,女不保債。”
“保債”是一個在現代漢語通用詞典中未被收錄的合成詞,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和相關領域知識進行解析。從漢語詞彙學角度分析,“保”指擔保、保證,“債”指債務關系,二字組合可理解為“為債務提供擔保”的行為。在金融實務中,該詞常指第三方(如擔保公司)為債務人履約提供的信用保障,屬于擔保法律關系範疇。
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擔保”的釋義:“為保證債務履行而承擔的法律責任”,可推知“保債”屬于債務擔保的下位概念。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中規定,債務擔保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要求,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等形式,這些法律要求構成了“保債”行為的實施基礎。
在實務操作層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的相關研究指出,規範的債務擔保行為應當包含風險評估、反擔保措施、代償能力審核等核心要素,這些構成“保債”活動的實質内容。需要說明的是,該術語更多存在于民間金融領域,尚未形成标準化的法律定義。
“保債”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為他人提供債務償還的擔保。以下是綜合多來源的詳細解釋:
“保債”指個人或機構作為擔保方,承諾在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時,代替其償還債務的行為。這種擔保方式常見于借貸、金融交易或合同履行場景,旨在降低債權人的風險。
“保債”的本質是通過第三方擔保保障債務履行,既有曆史傳統背景,也廣泛應用于現代金融和法律體系中。其核心是降低債權人風險,但擔保人需謹慎評估自身償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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