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古樂律。古代認為度量衡之制起于樂律。《遼史·樂志》:“十二律用 周 黍尺九寸管,空徑三分為本。 道宗 大康 中,詔行秬黍所定升鬥,嘗定律矣。其法大抵用古律焉。”《清通典·樂四》:“ 宋 蔡元定 《律呂新書》亦附之篇後,顧古律既亡,度量權衡之制無所折衷。”參見“ 古律尺 ”。
(2).指古時的律令。《新唐書·趙冬曦傳》:“古律條目千餘。 隋 時姦臣侮法……一辭而廢條目數百。自是輕重沿愛憎,被罰者不知其然。”
“古律”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需結合具體領域進行解釋:
一、文學體裁(詩歌) 指唐代形成的特殊律詩形式,又稱「拗律」或「古風式律詩」。這類詩歌在字數、句數、押韻、對仗上符合律詩規範,但平仄運用打破近體詩規則,保留古體詩特點。例如:
二、曆史與制度
三、語言文化
作為成語使用時,泛指古代約束社會行為的法律或制度規則,強調其曆史性與規範性。
補充說明:需注意該詞在文學研究中的使用頻率較高,而在法律史領域更多以“古律令”等複合詞形式出現。不同語境下的具體含義需結合文獻原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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