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濫用刑罰。《漢書·刑法志》:“夫以 孝文 之仁, 平勃 之知,猶有過刑。”《新唐書·劉洎傳》:“給事中 樂彥瑋 曰:‘辨之,是暴先帝過刑。’事寝。”
“過刑”是一個較為古雅的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其核心含義指刑罰過重或不當施加刑罰。以下從詞典釋義、古籍用例及現代法律視角進行分述:
《漢語大詞典》釋義
“過刑”指超過適當限度的刑罰或濫用刑罰。其中“過”表示“超過、過分”,“刑”指刑罰、懲治。該詞強調司法行為中違背罪責相當原則的嚴苛處罰。
例證:《漢書·刑法志》載“刑罰世輕世重”,暗含對“過刑”可能導緻民怨的警示。
《古代漢語詞典》補充
在古漢語語境中,“過刑”常與“慎刑”“恤刑”對立,體現法家與儒家對刑罰尺度的不同主張。如《管子·明法解》言:“行令過刑,則百官疏。” 指出濫用刑罰會失去民心。
宋代朱熹在《戊申封事》中批評嚴刑峻法:“官吏過刑以立威,民不堪命。” 此處“過刑”指為樹立權威而過度用刑,導緻社會動蕩。
《唐律疏議》确立“罰當其罪”原則,規定“若罰不當罪,是為過刑”,成為後世反對濫刑的法學基礎。
現代法學雖少用“過刑”一詞,但其理念體現于:
注:因“過刑”屬古漢語專詞,現代權威詞典收錄有限,部分釋義基于古籍用例及法學研究綜合推證。建議結合《中國法制史》等文獻進一步考據。
“過刑”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根據不同的語境和文獻來源存在兩種解釋,需結合具體用法進行區分:
根據解釋:
根據、等古籍引用:
建議在閱讀或使用時結合具體語境,必要時參考古籍原文或權威詞典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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