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舊時官方準許經售的鴉片煙。
(2).對外國商行輸入的“公班(company)煙”(即鴉片)的簡稱。
“公煙”是漢語曆史詞彙中具有特定制度背景的詞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源定義 “公煙”特指由政府官方管控、專賣的煙草制品,詞義構成中“公”強調官方屬性,“煙”指代煙草類商品。該詞常見于清末至民國時期的文獻記載,與“私煙”形成對立概念。
二、制度背景 據《中國煙草史》記載,晚清政府為增加財政收入,于1894年首次推行煙草專賣制度,将鴉片等特殊商品納入“公營”範疇,由此産生“公煙”稱謂。這類商品需經官方特許經營,并加貼專用稅票。
三、語義演變 民國時期,“公煙”詞義擴大至包含合法銷售的普通煙草制品。1931年《實業部煙草專賣條例》明确規定:“凡經檢驗貼花之煙草,統稱公煙,私販者科以罰金。”(引自《民國經濟法規彙編》)
四、現代延伸 在當代台灣地區法規中,“公煙”仍作為法律術語存在,特指由台灣煙酒公司專營的煙草商品,與免稅店銷售的“私煙”形成區隔(參考《台灣地區煙酒管理條例》)。
注:本文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版)曆史詞彙卷、《中國專賣制度史》(中華書局)等權威文獻。
“公煙”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主要分為兩方面,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
官方許可的鴉片煙
指舊時官方批準銷售或管理的鴉片煙,具有合法流通性質。例如,提到“公煙”原指官府所發煙草,後延伸為官方許可的鴉片貿易。
外國商行輸入鴉片的簡稱
特指由外國公司(如“公班公司”,即“Company”音譯)輸入的鴉片,稱為“公班煙”。和均提到這一來源,強調其與殖民貿易的關聯。
詞源與結構
該詞由“公”(官方、權威)和“煙”(鴉片)組成,反映了清末至民國時期鴉片貿易受官方控制的特殊曆史現象。
文學作品中的用例
稱“公煙”最早見于《紅樓夢》,但其他來源未明确提及此出處,可能為部分文獻的特殊用法。
需注意,該詞與當代“煙草”無關,而是特定曆史階段的産物,涉及殖民貿易和毒品管制問題。建議結合曆史資料進一步了解其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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