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government officials;public servant]∶依法選出或被任命擔任一項職務并行使政府職責的人
(2) [functionary]∶在政府或政黨中擁有有報酬的職位或官位的人
1.指舊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或學校中從事普通事務性工作的人員。 徐遲 《精神分析》:“此刻時間雖然還早,已經有公務人員和學生們到街頭來了,因為政府機關和學校今天都放了假。” 巴金 《寒夜》一:“這是住在他隔壁的公務員 張先生 ,手裡還抱着兩歲的男孩。”
2.指在機關團體做勤雜工作的人員。 韋君宜 《憶郭小川寫詩》:“原來的機關公務員、司機、木工等向來不大讀詩的都跑去看這首詩。”
3.按照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需具備三個核心特征:其一,依法定程式通過考試或考核方式錄用;其二,在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公共機構中承擔公共事務管理職責;其三,其身份受國家法律保護并受行政紀律約束。
從職責範疇看,公務員涵蓋政策執行、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經濟調節四大職能。《公務員法》第十二條明确指出,公務員需“忠于憲法,模範遵守法律法規”,同時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衆等義務。其職業特點表現為工作穩定性高、行為規範性強、服務對象具有廣泛公共性。
在法律層面,《公務員法》第十三條對公務員的權利義務作出系統性規定,包括依法獲得履職保障、參加培訓、提出申訴控告等内容,體現權責對等的公職倫理原則。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的公仆。這一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一、法律定義 根據《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二、涵蓋範圍 主要包括8類機關工作人員(依據中組部2020年規定):
三、職責與特點
補充說明:公務員與普通機關工作人員的區别在于是否同時滿足“行政編制+財政供養”條件。例如,機關工勤人員雖使用行政編制,但屬工人身份,不屬于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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