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正清廉。《史記·酷吏列傳》:“ 都 為人勇,有氣力,公廉,不發私書;問遺無所受,請寄無所聽。”《資治通鑒·宋文帝元嘉二七年》:“ 湛 性公廉,與僕射 徐湛之 并為主上所寵信,時稱 江 徐 。” 明 方孝孺 《送河南佥事湯侯序》:“國朝承 有元 用 夷 變 夏 之後……未幾,才能之士充溢,四海居弼贊之任,則著慎密忠敏之績,列糾正之位,則有明肅公廉之聲。”
公廉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深厚文化内涵的合成詞,由“公”與“廉”兩個語素構成,常用于形容人的品德或為政準則。其核心含義如下:
“公”的本義
指公正、無私、不偏袒。《說文解字》釋“公”為“平分也”,強調處事公平、無偏私。在政治倫理中,“公”代表以公共利益為先,如《禮記·禮運》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廉”的本義
原指棱角分明,引申為品行方正、不貪不取。《廣雅》注“廉,清也”,強調清白自守、不徇私利。如《孟子·離婁下》“可以取,可以無取,取傷廉”。
合成詞“公廉”的釋義
結合二者,“公廉”指公正無私且廉潔自持,既要求處事公平,又要求個人操守清白。如《漢語大詞典》釋為“公正廉潔”,《現代漢語詞典》釋為“公正而廉潔”。
“吏稱其官,民安其業,遠近肅服,戶口滋殖焉。”(注:原文雖未直用“公廉”,但所述吏治清明即公廉之體現)。
“公廉于財,不鬻國器。” 此處明确以“公廉”贊其不貪財、守國法的品格。
“吏不畏吾嚴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 以“公”與“廉”并提,視為官吏立身之本。
“公正廉潔:為官公廉,百姓稱頌。”
“公正廉潔:公廉自守,不徇私情。”
“公正不阿,廉潔自持。古代對官吏品行的要求。”
“公廉”是中國傳統政治倫理的核心準則之一,貫穿于儒家“清、慎、勤”的為官之道。在當代語境中,它既是黨員幹部的基本操守(如“清正廉潔”),也是社會對公共事務參與者的普遍道德期待,強調權力行使的公正性與個人利益的克制性的統一。
參考資料:
“公廉”是一個漢語詞彙,由“公”(公正)和“廉”(清廉)組成,表示公正清廉的品質,常用于形容為官者或公職人員的道德操守。以下是詳細解釋:
“公廉”指公正無私、廉潔自律,強調在行使權力時不偏不倚、不貪不占。這一品質被視為官員的核心道德要求。
“公廉”體現了傳統文化中對官員的道德理想,要求其以公共利益為重,杜絕私欲,如《查字典》所述:“公廉強調了官員應具備廉潔公正的品質,以服務人民”。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現代應用,可參考《史記》《資治通鑒》等文獻,或查閱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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