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法院審理案件公開進行。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涉及**、個人隱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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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判是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之一,指法院在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時,除法律明确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允許公衆旁聽、新聞媒體報道,并向社會公開審理過程及結果。以下從定義、内容、例外情形和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說明:
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如法庭調查、辯論、宣判等環節)以及判決結果向社會公開,允許公民旁聽、記者報道。這一制度既包括對群衆公開,也包含對社會輿論監督的開放。
主要規定于《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明确要求審判公開,同時允許例外情形。民事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對商業秘密和離婚案件作出特殊規定。
通過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保障司法公正性,同時發揮法治教育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合議庭評議環節依法不公開。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的權威解釋,完整法規條文可通過等來源查詢。)
公開審判是指在法庭上進行的審判過程對公衆開放的一種法律制度。在公開審判中,法庭的開庭、調查、辯論和公判等環節都對公衆進行了公開,以确保審判公正、公平和透明。
《公開審判》這個詞的拆分部首為“八”、“口”、“言”,部首“八”代表了公衆的人數衆多;部首“口”代表對公衆暢所欲言;部首“言”代表了言論的自由,表達了人民參與正義的意願。
《公開審判》的拆分部首分别是“八”、“口”、“言”,總共有13畫。
《公開審判》的繁體字為「公開審判」。
在古時候,公開審判的漢字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大約為「公開辦理審判」。
1. 法庭上的畫面充滿了莊嚴和正義的氛圍,彰顯了公開審判的重要性。
2. 公開審判使公衆能夠了解司法系統的運作,增加了對法律的信任。
1. 公開辯論
2. 公衆參與
3. 司法透明
1. 開放審判
2. 公衆審判
3. 透明審判
1. 私密審判
2. 閉門審判
3. 密閉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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