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法院審理案件公開進行。在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涉及**、個人隱私和未成年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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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判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向社會公開進行并允許公衆旁聽的訴訟制度。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案件審理過程(如法庭調查、辯論、宣判)須在公開的法庭進行,公民可憑有效證件旁聽。此規定旨在保障司法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法院在公開法庭審判案件,允許公衆旁聽的制度” 。
我國《憲法》第130條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均明确規定審判公開原則。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依法不公開審理。此例外條款體現對特殊權益的平衡保護(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公開審判既是司法接受社會監督的體現,亦通過個案向社會普及法律知識,強化公衆法治意識。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定》強調其“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引用說明
本文定義援引《現代漢語詞典》權威釋義,法律依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内容符合司法實踐規範。
公開審判是司法審判的基本原則之一,指法院在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時,除法律明确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允許公衆旁聽、新聞媒體報道,并向社會公開審理過程及結果。以下從定義、内容、例外情形和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說明:
指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過程(如法庭調查、辯論、宣判等環節)以及判決結果向社會公開,允許公民旁聽、記者報道。這一制度既包括對群衆公開,也包含對社會輿論監督的開放。
主要規定于《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明确要求審判公開,同時允許例外情形。民事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對商業秘密和離婚案件作出特殊規定。
通過公開接受社會監督,保障司法公正性,同時發揮法治教育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合議庭評議環節依法不公開。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的權威解釋,完整法規條文可通過等來源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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