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冤枉。 宋 蘇轼 《東坡志林》卷三:“ 太史公 固陋承疑,使 宰我 負寃千載。”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異二·謝在杭》:“妾負寃久,求公申之。”
負冤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負”和“冤”兩部分構成。從詞義解析來看:
組合後,“負冤”指蒙受冤屈或身負未解的冤情,多用于描述因外界誤解、誣告或司法不公而陷入困境的狀态。例如《後漢書·楊震傳》中“負冤不得申”,即指蒙冤者無法申訴的境遇(《二十四史全譯》,漢語大詞典出版社)。
該詞在古籍中常與“含恨”“沉屈”等詞連用,突顯情感上的沉重與無奈,現代多用于文學或曆史語境,如“負冤數載,終得昭雪”(《現代漢語成語詞典》,中華書局)。
“負冤”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分析綜合解釋:
“負冤”指“遭受冤枉”,即因誤解或誣陷而蒙受不公正的對待。這一含義在多個權威文獻和詞典中均有體現,如宋代蘇轼《東坡志林》和清代王士禛《池北偶談》中的用例。
古代文獻
現代解釋
當代詞典(如漢典)和網絡釋義均延續了“受冤枉”的核心含義,強調因他人錯誤或故意誣告而承擔冤屈。
“負冤”是一個具有明确曆史淵源的詞彙,其含義古今一緻,側重表達“被動承受不白之冤”的境遇。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可參考《東坡志林》或《池北偶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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