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複議”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法律和行政程式屬性的專業術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指“對已作決定的事再次讨論”,其核心含義包含對原結論的重新審視和裁決。
在法學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明确定義:“公民、法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行為的申請”屬于行政複議範疇。這種程式性特征體現在三個層面:
現代行政體系中,複議程式主要應用于:
該制度的确立依據《立法法》第96條關于規範性文件審查的規定,體現了“有錯必糾”的法治原則。從語言學演變角度看,“複”字取《說文解字》中“往來也”的本義,引申為重複性行為;“議”字從言從義,表評議、審定之意,二字組合精準表達了重新審議的語義特征。
“複議”是一個多場景適用的法律和行政術語,其核心含義是對已作出的決定或行為進行重新審查或讨論。具體解釋如下:
廣義概念
指對已決定的事項再次提出讨論或審查的行為,常見于行政、司法、組織内部決策等場景。例如:公司對某項決議提出複議,司法機關對案件處理結果重新審查。
法律狹義概念
特指行政複議,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特定行政機關申請重新審查的制度。
目的與作用
適用範圍
程式要點
對比項 | 複議 | 訴訟 |
---|---|---|
處理機關 | 行政機關或原決定機關 | 法院 |
程式複雜度 | 相對簡單、快速 | 嚴格、耗時較長 |
費用 | 通常免費 | 需繳納訴訟費 |
法律效力 | 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 終審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 |
如需了解具體複議流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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