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增加,增益。《論語·先進》:“ 季氏 富於 周公 ,而 求 也為之聚歛而附益之。”《漢書·蕭望之傳》:“少史冠法冠,為妻先引,又使賣買,私所附益凡十萬三千。” 顔師古 注:“使其史為 望之 家有所賣買,而史以其私錢增益之,用潤 望之 也。”《晉書·元帝紀》:“昔 吳起 為 楚悼王 明法審令,捐不急之官,除廢公族疏遠,以附益将士,而國富兵強。”
(2).附會,誇大其辭。《後漢書·郭太傳》:“其奬拔士人,皆如所鑒。後之好事,或附益增張,故多華辭不經,又類蔔相之書。” 唐 柳宗元 《非國語上·蔔》:“ 左氏 惑於巫而尤神怪之,乃始遷就附益以成説。” 清 恽敬 《<楞伽經>書後二》:“蓋佛經多為無識者附益,故陋而且妄如此。”
附益是漢語中的古語詞,主要含義為“增加、增益”,特指在法律或制度上額外增添條款或利益。以下是詳細釋義及權威文獻依據:
指在原有基礎上增添内容或利益,強調額外補充的行為。
例證:
《漢書·諸侯王表》:“設附益之法。”顔師古注引張晏曰:“律鄭氏說,封諸侯過限曰附益。”
《鹽鐵論·刺權》:“執國家之柄以行海内,非特田常之勢、陪臣之權也;威重于六卿,富累于陶衛,輿服僭于王公,宮室溢于制度,并兼列宅,隔絕闾巷,閣道錯連,足以遊觀,鑿池曲道,足以騁骛,臨淵釣魚,放犬走兔,隆豺鼎力,蹋鞠鬥雞,中山素女撫流徵于堂上,鳴鼓巴俞作于堂下,婦女被羅纨,婢妾曳絺纻,子孫連車列騎,田獵出入,畢弋捷健。是以耕者釋耒而不勤,百姓冰釋而懈怠。何者?己為之而彼取之,僭侈相效,上升而不息,此百姓所以滋僞而罕歸本也。” 其中“附益”暗指權貴階層對特權的過度擴充 。
漢代為限制諸侯勢力制定的法律,禁止朝臣私自為諸侯王謀取額外利益。
依據:
《漢書·高五王傳》:“自吳楚誅後,稍奪諸侯權,左官附益阿黨之法設。” 注雲:“附益者,蓋取孔子雲‘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之義也,皆背正法而厚于私家也。”
《後漢書·光武帝紀》載诏書:“其布告天下,令知忠臣、孝子、慈兄、悌弟薄葬送終之義,務從儉約,明設禁令,勿有煩苛,申明舊章,附益故事。” 此處指對舊有制度的補充完善。
《宋史·奸臣傳》批判權臣“附益邪說,蠱惑君心”,指通過附和錯誤言論獲取私利 。
參見權威文獻: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為紙質權威辭書頁碼及經典史籍篇目)
“附益”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個層面的解釋:
1. 增加、增益
指對事物進行補充或增加利益。由“附”(附加)和“益”(利益)組成,強調通過附加内容帶來好處。
2. 附會、誇大其辭
指牽強地添加不相關内容或誇大事實。
“附益”既可表達“補充增益”的正面含義,也可指“牽強誇大”的負面行為,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語義。其雙義性體現了漢語詞彙的靈活性和語境依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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