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言。這號,這種。《官場現形記》第八回:“ 蘭芬 道:‘倪阿有格號福氣!’”
“格號”在漢語詞彙體系中屬于較為罕見的組合形式。根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的收錄标準,“格”作為獨立詞素具有多重釋義:①法式标準(如《禮記·缁衣》載“言有物而行有格”);②推究原理(《禮記·大學》“緻知在格物”);③阻隔形态(《史記·孫子吳起列傳》“形格勢禁”)。而“號”的核心義項包含:①标識名稱(《論語·衛靈公》“谥為文”);②命令宣示(《尚書·冏命》“發號施令”)。
該組合詞在《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21年修訂本)中尚未單獨立目,但依據構詞法可解構為“規範标識體系”的複合語義,常見于專業文獻指代特定編碼規則。這種構詞方式符合漢語偏正結構的生成規律,如《古代漢語通假字大字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6年)所載“格”通“各”的異體用法,可佐證其衍生構詞的可能性。
需要說明的是,該詞彙在通用語境中的使用頻率較低,建議具體語境中結合《辭海》(第七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相關條目進行語義辨析,以确保表達的準确性。
“格號”是一個方言詞彙,主要出現在近代文學作品中,以下是綜合解釋:
1. 基本詞義
“格號”指代“這號”或“這種”,屬于吳語方言詞彙,常見于清末民初的文學作品中。例如《官場現形記》第八回中的例句:“蘭芬道:‘倪阿有格號福氣!’”(意為“我哪有這種福氣!”)。
2. 詞源與用法
3. 相關擴展
在近代文學中,“格”還可單獨使用,如“格人”(這人)、“格事體”(這件事),均體現方言特色。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方言用法,可參考《官場現形記》原文或滬江線上詞典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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