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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的意思、保釋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保釋的解釋

[bail]犯人取保釋放

因為那次是保釋出獄的,判刑以後還得進去。——《母親》

詳細解釋

(1).請求釋放被拘押者,并擔保其隨時接受傳訊或不再重新犯罪。 清 東軒主人 《述異記》卷下:“ 天成 見盜婦色美,力為保釋。” 茅盾 《鍛煉》:“ 梁連長 朝他的同伴看了一眼,便想起剛才 王保長 來保釋‘油煎猢狲’的時候, 劉連長 是不主張釋放的。”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十四章:“趕快到 開封 托人在撫台、藩台、臬台三衙門想辦法,将死罪減輕,能保釋則保釋,不能保釋則拖延幾個月。”

(2).指被拘押者在有可靠擔保的情況下被*********門釋放。如:他已保釋出獄。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保釋是法律術語,指在刑事訴訟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通過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的方式,暫時解除羁押狀态,并保證在後續訴訟程式中隨傳隨到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以擔保換取人身自由,同時确保訴訟程式順利進行。

詳細釋義與法律要件:

  1. 核心定義

    指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責令被羁押者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承諾不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保證隨時到案後,予以暫時釋放的法律措施。其本質是強制措施的替代性執行方式,而非無罪認定。

  2. 主體與對象

    • 適用對象:被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決定機關: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或法院(審判階段)依職權或依申請作出決定。
  3. 擔保形式

    • 人保:由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出具保證書,承諾監督被保釋人遵守法律規定,并在其違反義務時承擔連帶責任。
    • 財産保:被保釋人或其委托人向指定賬戶繳納保證金,金額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及經濟狀況确定。若未違反規定,訴訟終結後予以退還。
  4. 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需同時滿足:

    •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
    •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保釋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
    •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懷孕/哺乳期婦女,采取保釋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
    • 羁押期限屆滿仍未結案,需采取保釋。
  5. 法律義務

    被保釋人必須:

    • 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市縣;
    • 住址、工作單位或聯繫方式變動時24小時内報告;
    • 在傳訊時及時到案;
    • 不得幹擾證人作證或僞造證據。

程式特點與社會意義

保釋制度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平衡了追訴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需求。通過減少審前羁押,降低司法成本,避免“關押即懲罰”的消極影響。其適用需嚴格審查社會危險性和逃避訴訟的可能性,确保程式公正。


參見權威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保釋(又稱取保候審)是中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非羁押性強制措施,其核心目的是在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踐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性質

保釋是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确保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暫時解除羁押狀态的一種制度。其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屬于強制措施而非刑罰免除。

二、適用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請保釋:

  1. 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
  2.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保釋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
  3. 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正在懷孕/哺乳期的婦女;
  4. 羁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

三、執行方式

四、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五、法律效果

保釋僅變更強制措施,不意味免除刑罰。被保釋人需遵守相關規定(如不得離開居住地、隨傳隨到等),違反可能導緻保證金沒收、強制措施升級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注:如需了解具體案件適用條件或申請流程,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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