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il]犯人取保釋放
因為那次是保釋出獄的,判刑以後還得進去。——《母親》
(1).請求釋放被拘押者,并擔保其隨時接受傳訊或不再重新犯罪。 清 東軒主人 《述異記》卷下:“ 天成 見盜婦色美,力為保釋。” 茅盾 《鍛煉》:“ 梁連長 朝他的同伴看了一眼,便想起剛才 王保長 來保釋‘油煎猢狲’的時候, 劉連長 是不主張釋放的。” 姚雪垠 《李自成》第二卷第十四章:“趕快到 開封 托人在撫台、藩台、臬台三衙門想辦法,将死罪減輕,能保釋則保釋,不能保釋則拖延幾個月。”
(2).指被拘押者在有可靠擔保的情況下被*********門釋放。如:他已保釋出獄。
保釋是法律術語,指在刑事訴訟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通過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的方式,暫時解除羁押狀态,并保證在後續訴訟程式中隨傳隨到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以擔保換取人身自由,同時确保訴訟程式順利進行。
核心定義
指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責令被羁押者提供擔保人或繳納保證金,承諾不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保證隨時到案後,予以暫時釋放的法律措施。其本質是強制措施的替代性執行方式,而非無罪認定。
主體與對象
擔保形式
法定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需同時滿足:
法律義務
被保釋人必須:
保釋制度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平衡了追訴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需求。通過減少審前羁押,降低司法成本,避免“關押即懲罰”的消極影響。其適用需嚴格審查社會危險性和逃避訴訟的可能性,确保程式公正。
參見權威來源:
保釋(又稱取保候審)是中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非羁押性強制措施,其核心目的是在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盡可能減少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以下是綜合法律依據和實踐的詳細解釋:
保釋是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确保其不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暫時解除羁押狀态的一種制度。其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屬于強制措施而非刑罰免除。
根據法律規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申請保釋:
保釋僅變更強制措施,不意味免除刑罰。被保釋人需遵守相關規定(如不得離開居住地、隨傳隨到等),違反可能導緻保證金沒收、強制措施升級甚至承擔刑事責任。
注:如需了解具體案件適用條件或申請流程,建議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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