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始皇 有一方鏡,能照見人心等。見《西京雜記》卷三。後以“高擡明鏡”比喻執法者判案公正嚴明。《京本通俗小說·錯斬崔甯》:“伏乞相公高擡明鏡,昭雪前寃!” 元 無名氏 《合同文字》第四折:“幸遇清官,高擡明鏡,費盡心機,賺出了合同的一張文契。”《醒世恒言·十五貫戲言成巧禍》:“伏乞相公高擡明鏡,昭雪前寃。”
"高擡明鏡"是由漢語成語"明鏡高懸"演化而來的表述,指執法者以公正嚴明的态度審理案件,引申為對事物進行清晰、無偏私的評判。該表達源自漢代劉歆《西京雜記》卷三記載的典故:秦始皇宮中有一面方鏡,能照見人體五髒六腑,辨别人心忠奸,後世遂以"明鏡"象征清正廉潔的司法精神。
在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州縣衙門正堂常懸挂"明鏡高懸"匾額,以彰顯司法公正。唐代詩人杜甫《洗兵馬》中"司徒清鑒懸明鏡"的表述,進一步強化了該成語在中華法文化中的象征意義。現代語境中,該詞多用于文學創作或正式場合,形容秉持公心處理糾紛的法治精神。
權威辭書《漢語大詞典》将其列為曆史成語條目,釋義為"稱頌官吏審案嚴明,判案公正"。該成語的演變軌迹完整呈現了中國傳統司法文化中"鏡鑒"意象的符號化過程,體現了中華民族追求司法公平的價值觀。
“高擡明鏡”是一個漢語成語,拼音為gāo tái míng jìng,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詳細解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例或曆史背景,可參考《西京雜記》《窦娥冤》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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