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uarantor] 同“保證人”
為雙方或多方履約作保證的人。多指在生命、行為、買賣、借貸、租賃等方面作擔保。 ********* 唐 墓出土文書《開元二十一年石染典買馬契》:“馬主别将 康思禮 ,年卅四。保人 興胡羅也那 ,年卌。” 元 無名氏 《鴛鴦被》楔子:“既是這等,我借與他十個銀子,着他立一紙文書,你就做保人,着他那小姐也畫個字,久後好還我債。”《水浒傳·第七四回》:“那部署道:‘漢子,性命隻在眼前,你省得麼?你有保人也無?’ 燕青 道:‘我就是保人,死了要誰償命?’”《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五:“渾家道:‘俺賣孩兒時,做保人的,不是 陳德甫 ?’” 茅盾 《秋收》三:“他也不和兒子媳婦商量,徑拉了 黃道士 和 李老虎 做保人,擔保了二分月息的八塊錢,就取得船上人的同意,也叫那軟管子到他田裡放水去了。”
“保人”是一個多領域、多場景使用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綜合不同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保人(拼音:bǎo rén)指為他人行為、債務或履約提供擔保的個人或法人。核心作用是承擔連帶責任,确保被擔保方履行義務。
擔保責任
在民事法律中,保人(即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保證合同屬于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資格要求
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案件無牽連,且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如司法程式中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領域 | 具體含義 |
---|---|
保險領域 | 部分資料指“投保人”(購買保險者),但更嚴謹的術語中應為“被保險人”(受保障對象) |
司法程式 | 取保候審中的保證人,需監督被保人行為并及時報告違規情況 |
曆史文書 | 唐代契約中已出現保人制度,如《開元二十一年石染典買馬契》記載保人信息 |
在法語等外語中,保人(garant)需滿足營業地或居住地要求。古代文獻如《三國演義》《鴛鴦被》也記載了保人制度的應用。
如需了解特定領域(如保險條款、法律程式)的詳細規則,建議查閱專業法規或咨詢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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