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uarantor] 同“保證人”
為雙方或多方履約作保證的人。多指在生命、行為、買賣、借貸、租賃等方面作擔保。 ********* 唐 墓出土文書《開元二十一年石染典買馬契》:“馬主别将 康思禮 ,年卅四。保人 興胡羅也那 ,年卌。” 元 無名氏 《鴛鴦被》楔子:“既是這等,我借與他十個銀子,着他立一紙文書,你就做保人,着他那小姐也畫個字,久後好還我債。”《水浒傳·第七四回》:“那部署道:‘漢子,性命隻在眼前,你省得麼?你有保人也無?’ 燕青 道:‘我就是保人,死了要誰償命?’”《初刻拍案驚奇》卷三五:“渾家道:‘俺賣孩兒時,做保人的,不是 陳德甫 ?’” 茅盾 《秋收》三:“他也不和兒子媳婦商量,徑拉了 黃道士 和 李老虎 做保人,擔保了二分月息的八塊錢,就取得船上人的同意,也叫那軟管子到他田裡放水去了。”
保人在漢語中主要有兩層核心含義,兼具法律與日常使用場景:
指為他人履行債務、義務或行為提供擔保責任的自然人或機構。當被擔保方(如債務人)未能履約時,保人需依法承擔替代責任。
依據: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明确将“保人”釋為“擔保人”,即“為保證他人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的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中,雖未直接使用“保人”一詞,但明确規定了“保證人”對債務履行的擔保義務,實踐中“保人”即民間對“保證人”的俗稱。
泛指為他人行為或品格作擔保的個體,常見于信用背書或責任承諾場景。例如:
“他入職時需找一位保人籤署擔保書。”
此用法源于傳統社會契約關系,強調保人對被擔保人行為後果的連帶責任。
“保”字在《說文解字》中釋為“養也”,引申為“負責、擔保”。古代民間契約中,“保人”作為第三方見證人籤署文書,擔保交易真實性,此職能延續至今。
權威來源說明:
“保人”是一個多領域、多場景使用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綜合不同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保人(拼音:bǎo rén)指為他人行為、債務或履約提供擔保的個人或法人。核心作用是承擔連帶責任,确保被擔保方履行義務。
擔保責任
在民事法律中,保人(即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保證合同屬于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資格要求
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與案件無牽連,且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如司法程式中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領域 | 具體含義 |
---|---|
保險領域 | 部分資料指“投保人”(購買保險者),但更嚴謹的術語中應為“被保險人”(受保障對象) |
司法程式 | 取保候審中的保證人,需監督被保人行為并及時報告違規情況 |
曆史文書 | 唐代契約中已出現保人制度,如《開元二十一年石染典買馬契》記載保人信息 |
在法語等外語中,保人(garant)需滿足營業地或居住地要求。古代文獻如《三國演義》《鴛鴦被》也記載了保人制度的應用。
如需了解特定領域(如保險條款、法律程式)的詳細規則,建議查閱專業法規或咨詢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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