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除;斥退。 明 李東陽 《奏為自劾失職懇辭重任事》:“況該部(吏部)查出革退之人,俱係夤緣傳奉。”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保甲·功罪》:“保正重責四十闆,枷號本保一個月革退。” 馮自由 《興中會時期之革命同志》:“﹝ 胡毅生 ﹞因與學友 梁孝肅 昌言革命,被革退。”
革退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和現代用法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強制手段解除某人的職務或資格,強調“去除”與“離開”的雙重動作。
字義分解
“革”本義為去除獸皮毛,引申為“改變、除去”;“退”指離開、撤銷。組合後表示通過強制手段撤銷職務或資格,使其離開原有位置。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一版)第12卷,第142頁。
曆史制度中的專指
明清時期特指對生員(秀才)的處罰:剝奪其科舉功名身份。例如《明史·選舉志》載:“生員犯事,輕者黜退,重者革退。” 此語境下,“革退”重于“黜退”,涉及永久取消資格。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卷六十九·選舉志。
紀律處分術語
當代官方文件中,“革退”用于描述對公職人員或軍隊成員的嚴厲開除處分,常見于違紀處理條例。例如《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對嚴重違紀軍人可予革退軍籍。”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解讀(鍊接)。
與近義詞的區分
來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曆史文獻用例
《清實錄·雍正朝》載:“知縣李衛貪渎,著即革退,永不叙用。” 此處強調官職與任官資格的徹底剝奪。
當代司法文書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中,“革退”多用于表述對法官、檢察官的職務免除決定,體現司法程式的嚴肅性。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鍊接)。
“革退”兼具曆史制度術語與現代行政處分的雙重屬性,其權威性釋義需結合具體語境,核心始終指向通過法定程式強制解除職務或資格。
“革退”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以下為綜合解釋:
發音:gé tuì
核心詞義:指通過正式程式将某人從職位、組織或身份中開除或罷免,常見于古代官場或制度性場景。例如:
曆史用法
多用于官職罷免或身份剝奪,強調制度性懲處。如明代李東陽提及吏部“查出革退之人,俱係夤緣傳奉”,指通過非正當途徑謀職者被罷黜。
近義詞
斥退、斥革、黜退(均含強制解除職務之意)。
現代延伸
在部分語境中(如),該詞被引申為“革命或改革勢頭減弱”,但此用法較為罕見,需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
若需引用該詞,建議優先采用“開除、罷免”等傳統釋義,避免混淆。如需查看完整例句或曆史文獻,可參考《漢典》《福惠全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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