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革職。 明 張居正 《議處黔國公沐朝弼疏》:“先帝亦不忍加刑,止令革任閒住。”《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七:“兩個甲科與 聞參将 辯白前事,世間情面哪有不讓縉紳的,逐件贜罪得以開釋,隻處得他革任回衛。”
“革任”屬于現代漢語中的行政術語,指因職務調整或紀律處分解除原有職位的任命。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七版,該詞多用于公職人員管理領域,強調通過正式程式終止任職關系。在中國公務員制度中,該行為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相關條例執行。
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當代漢語詞典》網絡版将其定義為:“因工作調動、問責處理或機構改革等原因,由任免機關依法撤銷現任職務的行為”。與“免職”的區别在于,“革任”通常伴隨責任追究,且可能影響後續職級評定。
從構詞法分析,“革”取《說文解字》中“更制改作”之本義,“任”指職務委派,組合後形成具有強制變更屬性的行政動作詞彙。此類專業術語的規範使用,可參考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的《機關公文處理常用詞語手冊》。
“革任”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gé rèn,其核心含義是解除職務 或免去職位,與“革職”同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文獻出處,可參考《明史》或古典文學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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