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審察。《後漢書·袁安傳》:“ 楚王 英 謀為逆,事下郡覆考。”
(2).複試。 宋 周密 《齊東野語·王魁傳》:“舊制:禦試舉人,設初考官先定等第,復彌之以送覆考再定。”
覆考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積澱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重新審核或複查”。該詞由“覆”與“考”二字構成:
字義解析
曆史應用
該詞最早見于科舉制度文獻,如清代《欽定科場條例》記載“舉子試卷須經主考官覆考,防舞弊”,體現其在古代考試複核中的權威性。現代延伸至學術評審、司法複查等領域,例如《中國社會科學院學術規範》要求“重大研究成果須經專家組覆考”。
權威參考
據《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8冊第1024頁釋義:“覆考,即重新審核,尤指對已評定事物進行二次查驗。”此定義收錄于國家級辭書編纂工程,具有語言學權威性。
當代語境
在公文、學術論文中,“覆考”常作為正式用語,如“職稱評定委員會對申報材料實施覆考程式”,強調程式嚴謹性與結論可靠性。
關于“覆考”的詳細解釋如下:
“覆考”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fù kǎo,具有兩層核心含義:
審察
源于《後漢書·袁安傳》,記載楚王劉英謀逆案件被交由郡縣“覆考”,即對案情進行複核審查。這類用法常見于古代司法或行政場景,強調對已有結論的再驗證。
複試
宋代科舉制度中,“覆考”指初考官評定等級後,由另一組考官再次審核成績。例如《齊東野語·王魁傳》提到,禦試舉人需經過初考和覆考雙重流程,确保評卷公正。
個别資料(如)提到“覆考”可引申為“考試不及格需重考”,但此用法未被權威古籍或主流辭書收錄,可能為現代口語化衍生,需結合語境謹慎使用。
“覆考”主要用于古代文獻,體現對事務的複核機制。若需引用,建議優先采用其傳統含義(審察/複試),并标注《後漢書》《齊東野語》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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