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訟詞中附發的案卷。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批閱》:“被告訴詞,及後有禀單,俱發該承附卷併審。”
附卷的漢語詞典釋義如下:
附卷指附加在主文件後的補充性文檔或案卷材料,通常用于對主體内容進行佐證、補充說明或歸檔備查。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9年。
在司法、行政等領域中,附卷特指案件審理或行政審批過程中,與主卷宗并列存放的輔助性檔案材料,如證據清單、補充筆錄、相關證明文件等。
來源:《中國司法大辭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來源:《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0年)。
因權威詞典數據庫的線上版本暫無公開訪問鍊接,本文釋義綜合參考上述紙質辭書的定義。具體應用時建議查閱最新版《現代漢語詞典》及行業專用辭書以獲取精準解釋。
“附卷”是一個法律文書領域的術語,其核心含義及用法如下:
指訟詞中附發的案卷,即在訴訟過程中隨主訴材料一并提交的輔助性文件或記錄。這些材料通常用于補充說明案件細節或提供額外證據。
該詞最早見于清代黃六鴻的《福惠全書·刑名·批閱》,其中提到:“被告訴詞,及後有禀單,俱發該承附卷併審。”說明附卷在傳統司法流程中用于整理被告的訴狀、補充禀單等材料,便于案件審理時統一調閱。
建議在具體法律場景中,結合當地司法規定确認附卷的具體範圍和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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