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的簡稱。在一個刑事案件中附帶提起的關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的訴訟。隻有在被害人的物質損失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情況下,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權利人的申請,對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一并審理的民事賠償程式。其核心特征體現在“附帶性”,即民事訴求依附于刑事訴訟存在,需滿足同一法律事實引發刑事與民事責任的雙重屬性。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該制度包含三個基本要素:①損害事實需為物質損失,精神損害賠償暫未納入賠償範圍;②民事損害與犯罪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系;③刑事訴訟程式依法成立為前提。典型適用場景包括故意傷害案件中的醫療費追償、盜竊案件中的財物返還等。
賠償範圍的司法認定遵循“實際、直接、必要”原則,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相關規定,涵蓋醫療費用、誤工損失、財物損毀價值等可量化損失。審理程式實行“先刑後民”的合并審理模式,但允許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過分遲延而進行分案處理。
該制度的立法價值在于實現訴訟經濟原則與權利救濟效率的統一,既避免當事人重複應訴,又确保民事賠償與刑事裁判在事實認定上的協同性。學界通說認為其本質是“基于同一違法事實産生的責任聚合”,體現刑民交叉案件處理的特殊程式規則。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問題的訴訟活動。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常見于故意傷害、交通肇事、故意毀壞財物等造成直接物質損失的案件。
該制度通過“刑民并行”模式,既追究犯罪責任又高效解決民事賠償,避免當事人重複訴訟。具體操作需結合《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建議複雜案件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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