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 small matter] 不是尋常的事情。形容事情重大,情況嚴重,不可忽視。也形容人的學問、本領不比一般
人命關天,非同小可
(1).不同尋常。形容人或事情的極不平凡。 元 關漢卿 《裴度還帶》第一折:“恰才我見 裴度 此人非同小可,此人當來必然峥嶸有日。” 元 鄭廷玉 《楚昭公》第一折:“此劍非同小可,既到吾國,也是天使其然,豈可便與他去。”《儒林外史》第四七回:“話説 虞華軒 也是一個非同小可的人。他自小七八歲上,就是個神童。”
(2).特指事情重要或事态嚴重。 元 喬吉 《金錢記》第一折:“孩兒,此事非同小可,乃是聖人的特旨。”《紅樓夢》第五三回:“這汗後失調養,非同小可。” 周立波 《暴風驟雨》第二部二三:“這一場吵呀,可真是非同小可,驚動左鄰右舍,都來勸解,也勸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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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小可”是一個漢語成語,字面含義指“不是平常的小事”,強調事物的重要性或嚴重性超出一般認知。從構詞角度分析,“非”表否定,“同”指尋常,“小可”原指細微或平凡的事物,四字組合後形成強調句式,凸顯事件的特殊性。
該成語最早可追溯至元代戲曲作品,如孟漢卿《魔合羅》第三折中“人命事關天關地,非同小可”,此處用于突顯人命案件的重大性。明代文學中,《水浒傳》第二十九回“這是武松平生的真才實學,非同小可”則轉喻為形容人物才能出衆。
現代漢語中,“非同小可”主要有兩種用法:一是指事件的嚴重性,如“這次數據洩露非同小可,涉及百萬用戶隱私”;二是形容人物或事物的特殊性,例如“他在量子計算領域的突破非同小可”。值得注意的是,《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特别标注該成語多用于否定式強調,常與“豈”“可”等副詞搭配使用。
從語義演變來看,該成語經曆了從具體事件描述到抽象程度強調的轉化過程。清代《紅樓夢》第五十七回“這門親事非同小可”的用例,已擴展至涵蓋社會關系層面的重要性判斷,顯示其語義範疇的擴大。
“非同小可”是一個漢語成語,用于形容事情的重要性或情況的嚴重性超出尋常,不可輕視。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成語的演變或更多經典用例,可參考《漢語成語大辭典》或權威語言學習網站(如、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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