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胥吏貪污田賦的一種方法。 宋 葉適 《朝議大夫知處州蔣公墓志銘》:“更造闆籍,隱寄、飛寄、影占、僞跋悉釐改。” 明 宋濂 《當塗王公墓志銘》:“猾胥 潘立道 操 金華 一邑田賦之柄,飛寄詭遁,并緣為奸利,公廉其罪狀以聞,寘于法。”
"飛寄"為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詞法與曆史用例兩個維度解析:
一、構詞解析 "飛"取《說文解字》"鳥翥也"之本義,喻指快速移動狀态;"寄"據《康熙字典》釋作"托也",含傳遞、委托之意。二字複合構成偏正結構,字面可解作"快速傳遞"或"迅捷委托"。
二、語義演變
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未單列詞條,但在《中國古代郵驿文獻輯錄》等專業著作中可見相關用例。當代使用多集中于特定行業語境,日常交流建議優先使用"快遞""急件"等通用表述。
“飛寄”是一個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與古代賦稅制度中的舞弊行為相關。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飛寄”指古代胥吏貪污田賦的一種手段,具體表現為通過虛假登記、轉移賦稅等方式謀取私利()。
宋代案例
葉適在《蔣公墓志銘》中記載:“更造闆籍,隱寄、飛寄、影占、僞跋悉釐改”,揭露了官吏通過“飛寄”篡改土地賬簿的行為()。
明代記載
宋濂《當塗王公墓志銘》提到猾吏潘立道利用“飛寄詭遁”操縱田賦,後被懲處。這印證了該手法在賦稅管理中的長期存在()。
部分非權威來源(如)将其解釋為“快速寄送”,但此說法缺乏曆史文獻支持,可能是對字面義的誤讀。建議以古代經濟史相關釋義為準。
若需了解古代賦稅制度中的其他舞弊手段(如“詭寄”“影占”),可參考《宋史·食貨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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