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發籤 ”。
亦作“ 發籤 ”。舊時官府發出傳訊或拘捕人的憑證。《初刻拍案驚奇》卷二:“﹝知縣﹞就發籤去喚 潘甲 并父母來領。”《紅樓夢》第四回:“﹝ 雨村 ﹞便發籤差公人立刻将兇犯家屬拿來拷問。”《紅樓夢》第四回:“老爺明日坐堂,隻管虛張聲勢,動文書,發籤拿人。”
發籤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動作短語,通常指古代官府或主事者籤發傳喚憑證的行為。該詞由“發”(發出)與“籤”(竹木制成的令符)組合而成,核心含義為“發出指令性憑證以執行公務”。其具體釋義可從三方面展開:
詞源解析
“籤”最初指刻有文字的細長竹木片,作為身份或指令的憑證(《說文解字》釋“籤”為“驗也”)。結合《康熙字典》對“發”的注解“遣也”,發籤即指派遣人員時配發執行任務的官方憑據。
司法行政應用
在明清司法體系中,發籤特指官員籤發捕拿犯人的差役令。《中國法制史》記載,州縣官審案時擲籤于地,衙役拾籤即代表獲得緝捕權限,這一流程被稱為“發籤拿人”(參考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古代司法制度》)。
文學語境映射
古典小說如《紅樓夢》第四回描述“發籤”為官府行使職權的标志性動作,脂硯齋批注特别強調“籤者,權柄之憑”,印證了該詞在傳統文化中的權力象征意義(參考來源:人民文學出版社《紅樓夢》校注本)。
現代漢語中,“發籤”一詞已隨行政制度變遷而淡出日常使用,僅在曆史文獻研究及古典文學分析領域保留專業價值。
“發籤”一詞的含義需要從曆史語境和現代網絡用語兩個層面來理解:
基本定義
指舊時官府發出傳訊或拘捕人的木制憑證,通常為長條形,存放于公案籤筒中。官員取出籤牌交給差役執行任務的過程稱為“發籤”。
例:《紅樓夢》第四回中,賈雨村“發籤差公人立刻将兇犯家屬拿來拷問”。
功能與形式
作為古代司法程式的重要環節,發籤具有法律效力,常見于明清小說如《初刻拍案驚奇》等,體現官府權力的行使。
簽名檔分享
現代網絡語境中,“發籤”指在貼吧、論壇等平台發布以圖片或文字為主的個性化簽名檔帖子。
可能的混淆用法
部分網絡資料提到“法籤”作為“發籤”的諧音,代指占卜或祈福行為,但此說法權威性較低,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如需進一步考證文學作品中的具體案例,可參考《紅樓夢》第四回或《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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