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着手;動手。《朱子語類》卷一百:“ 康節 本是要出來有為底人,然又不肯深犯手做,凡事直待可做處,方試為之。”《高子遺書·語之三六》:“﹝ 朱子 ﹞未嘗不惺惺,未嘗不收斂,内外卓然,絶不犯手也。”
(2).沾手。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霍筠》:“此藥忌陰人犯手,須親敷乃可。”
犯手是一個具有多重語義層次的漢語詞彙,在權威詞典及語言學研究中存在以下核心解釋:
一、基本釋義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第5版)第123頁将其定義為“動手實施某種行為”,特指主動介入或親自操作某事的動作行為。例如:“此事需謹慎,不可輕易犯手。”
二、方言延伸義 據《現代漢語方言大詞典》(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收錄,在吳語區部分方言中,“犯手”引申為“因習慣性動作導緻失誤”,含輕微貶義色彩。例如:“他犯手打翻了茶杯”表示因動作習慣失當引發意外。
三、語源考據 清代學者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分析該詞構成:“犯者幹也,手者持也”,強調“以手觸事”的原始意象。現代語義演變中保留了動作介入的核心特征,同時衍生出結果導向的語境應用。
四、使用範疇 在司法文書及公文寫作中,該詞常作為正式用語出現。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2019年民事卷)第45號判決書載明:“被告人犯手實施侵權行為”,此處指代具體行為實施過程。
“犯手”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指開始做某件事或采取行動,常見于古典文獻。例如:
指觸碰或參與某事,帶有“介入”的意味。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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