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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紋理、脈絡或事物間的聯繫。 漢 許慎 《<說文解字>序》:“ 黃帝 之史 倉頡 ,見鳥獸蹏迒之迹,知分理之可相别異也,初造書契。” 段玉裁 注:“分理,猶文理。”《南史·謝莊傳》:“制木方丈,圖山川土地,各有分理。”
(2).分說;分辯。 宋 王安石 《上富相公書》:“所辭者才力所不能,而所願猶未敢分理也。”《四遊記·觀音和好朝天》:“非敢抗拒天兵,因 趙元帥 剛猛,不容分理,所以未及承旨耳。”《水浒後傳》第一回:“待去官司告理,又不知他姓名。況且委是海貨,不便分理。”
名分與事理。《舊唐書·溫造傳》:“凡事有小而關分理者,不可失也。分理一失,亂由之生。” 章炳麟 《與鄧實書》:“以為文生於名,名生於形,形之所限者分,名之所稽者理,分理明察,謂之知文。”
“分理”是漢語中具有多維度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可歸納為以下兩類:
自然事物的紋理與條理
指事物本身存在的紋理或結構規律,例如《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肌理或事物的條理”。這一用法常見于古代文獻,如《黃帝内經》提及人體“經脈分理”,強調生理結構的層次性。現代漢語中則多用于描述自然現象,如地質學中的“岩層分理”或植物學中的“葉脈分理”。
事務處理的邏輯區分
指對事務進行分類、梳理的行為過程。例如《漢語大詞典》定義為“區分事理并加以處理”,常見于管理學場景,如“分理政務”指按職責劃分處理流程。法律文書中“分理權責”也屬此類用法,強調權責界限的明确性。
專業領域引申義:
“分理”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類解釋:
紋理/文理
指事物的紋理、脈絡或内在聯繫。
分辯/處理
指分說理由或處理事務。
“分理”的核心含義圍繞“條理分析”與“辯說處理”展開,需根據上下文選擇合適釋義。若需更詳細古籍例句或現代用法,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權威語言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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