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ide on a verdict;reach a conclusion;judgement;final decision]最後确定案件、方案等
證據确鑿可以定案
(1).對問題、事件作出結論或決定。 清 黃宗羲 《答萬充宗質疑書》:“即如古文《尚書》,人多疑其僞, 吳草廬 、 歸震川 駁之不遺餘力,然終鶻突定案。” 清 李漁 《風筝誤·詫美》:“方才的事據賢壻説确然不假,據小女説影響全無,這‘莫須有’三字也難定案。” 毛6*澤6*東 《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希望各省區的負責同志回去研究一下,按照實際情況定出一個適當的計劃,于兩個月内報告中央。那時我們再來讨論一次,最後定案。”
(2).猶定論。 清 周亮工 《書影》卷八:“ 弇州 史料,凡請 弇州 作傳志者,雖中才亦得附名,未請傳志者,雖蓋代勳名節義,亦所不載,後之耳食者,未可以此為定案也。” 清 唐孫華 《贈趙松一》詩:“ 尼父 著《春秋》,大義揭星漢。功罪無匿情,是非有定案。”
(3).對案件做最後的判決。《紅樓夢》第一○七回:“ 賈母 不忍,便問 賈政 道:‘你大哥和 珍兒 現已定案,可能回家? 蓉兒 既沒他的事,也該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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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案”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使用場景有所不同,主要可從以下層面理解:
動詞用法
指對問題、事件或案件作出最終結論或決定。例如,在司法或行政流程中,經過調查、審議後形成的不可更改的結果(如“證據确鑿可以定案”)。日常語境中也可用于方案、計劃的最終确定(如“拍闆定案”)。
名詞用法
表示已确定的結論或決定。例如“此事已成定案,無需再議”。
在法律語境中,定案特指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最終判決。例如,刑事案件經審理後,法院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不可推翻的裁決(如“兩審定案”)。
“定論”的同義替換
清代文獻中常将“定案”與“定論”混用,指代不可更改的結論。例如周亮工《書影》提到“未可以此為定案也”,強調不可輕信片面之詞作為最終結論。
文學作品中的使用
《紅樓夢》中賈母詢問“現已定案,可能回家?”,此處指對涉案人員的判決結果。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定案的具體流程,可參考司法相關網頁(如、11)。
定案是一個漢語詞語,常用于法律、政治等領域,指一個決定或判決被正式确定下來并不可更改的狀态或結果。
定案的拆分部首為宀(mian)和钅(jin),總共有10畫。
定案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字,“定”是指确定、規定的意思,“案”是指事情、事件的記錄。繁體字“定”(釐)在字形上較為複雜,其筆畫繁多,但意義與簡體字一樣。
在古時候,定案的寫法可能會有所不同。在漢字的演變過程中,字形有所變化。關于定案這個詞的古代寫法,可能會有不同的變體,但隨着時間的推移,人們逐漸統一了字形的規範。
1. 經過長時間的審理,法庭最終對他的案件做出了定案。
2. 法官宣布了定案結果,給予了受害者公正的賠償。
定案可以組成其他詞語,如:
- 定案書:指記錄法院對案件最後定案的文書。
- 審定:指對案件或文件進行仔細審查及最終确定。
- 坐定:指在特定位置坐下并保持姿勢穩定。
- 定論:指對某一問題做出最後的判斷和決定。
- 定見:指對某一事物或問題形成的固定觀點或看法。
近義詞:
- 結案:指案件或事情經過審理或處理後的最終結束。
- 決定:指在經過思考或權衡後做出的最終選擇或決策。
反義詞:
- 待定:指一個事情或問題尚未定案或确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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