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cide on a verdict;reach a conclusion;judgement;final decision]最後确定案件、方案等
證據确鑿可以定案
(1).對問題、事件作出結論或決定。 清 黃宗羲 《答萬充宗質疑書》:“即如古文《尚書》,人多疑其僞, 吳草廬 、 歸震川 駁之不遺餘力,然終鶻突定案。” 清 李漁 《風筝誤·詫美》:“方才的事據賢壻説确然不假,據小女説影響全無,這‘莫須有’三字也難定案。” 毛6*澤6*東 《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希望各省區的負責同志回去研究一下,按照實際情況定出一個適當的計劃,于兩個月内報告中央。那時我們再來讨論一次,最後定案。”
(2).猶定論。 清 周亮工 《書影》卷八:“ 弇州 史料,凡請 弇州 作傳志者,雖中才亦得附名,未請傳志者,雖蓋代勳名節義,亦所不載,後之耳食者,未可以此為定案也。” 清 唐孫華 《贈趙松一》詩:“ 尼父 著《春秋》,大義揭星漢。功罪無匿情,是非有定案。”
(3).對案件做最後的判決。《紅樓夢》第一○七回:“ 賈母 不忍,便問 賈政 道:‘你大哥和 珍兒 現已定案,可能回家? 蓉兒 既沒他的事,也該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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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案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語義指通過特定程式對事件、争議或決策作出最終判定。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釋義,該詞包含三層遞進含義:
一、司法程式層面 指司法機關對案件完成審理并形成判決結論,如《法律漢語詞典》2023年版所述,此語境下特指"經法定審理程式确認的裁決結果,具有法律強制效力",常見于刑事訴訟終審判決或民事訴訟執行裁定階段。
二、行政決策層面 在行政管理範疇,《行政管理術語标準》定義為"經集體讨論或審批流程确認的處置方案",例如政府部門對市政規劃方案的最終批複,或企業董事會對重大投資項目的批準決議。
三、日常事務應用 作為生活用語,《當代漢語用法解析》指出其引申為"對争議事項作出确定性結論",常見于學術研究結論确認、商務談判條款敲定等場景,強調結論的不可變更性。
該詞語源可追溯至明代公文術語"定谳",現代語義在保留司法專指性的同時,已擴展至更廣泛的社會事務決策領域。語言學角度分析,"定"強調結論的确定性,"案"則承載事件載體的含義,二者組合形成具有終局性判斷特征的複合詞。
“定案”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根據使用場景有所不同,主要可從以下層面理解:
動詞用法
指對問題、事件或案件作出最終結論或決定。例如,在司法或行政流程中,經過調查、審議後形成的不可更改的結果(如“證據确鑿可以定案”)。日常語境中也可用于方案、計劃的最終确定(如“拍闆定案”)。
名詞用法
表示已确定的結論或決定。例如“此事已成定案,無需再議”。
在法律語境中,定案特指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及最終判決。例如,刑事案件經審理後,法院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不可推翻的裁決(如“兩審定案”)。
“定論”的同義替換
清代文獻中常将“定案”與“定論”混用,指代不可更改的結論。例如周亮工《書影》提到“未可以此為定案也”,強調不可輕信片面之詞作為最終結論。
文學作品中的使用
《紅樓夢》中賈母詢問“現已定案,可能回家?”,此處指對涉案人員的判決結果。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定案的具體流程,可參考司法相關網頁(如、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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