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鞮鞻氏。《文選·左思<魏都賦>》:“鞮鞻所掌之音,韎昧任禁之曲。” 呂向 注:“鞮鞻,樂官,掌四夷樂。”
(2).古代少數民族的音樂。 明 陶宗儀 《辍耕錄·白翎雀》:“《白翎雀》者,國朝教坊大曲也…… 會稽 張思廉 憲 作歌以詠之曰:‘真人一統開正朔,馬上鞮鞻手親作。’”
鞮鞻(dī lóu)是中國古代對特定樂官或樂人群體的稱謂,其名稱承載着深厚的禮樂文化内涵。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詳細解析該詞:
單字釋義
合成詞考據
“鞮鞻”作為複合詞,最早見于《周禮·春官》,特指掌管四方少數民族音樂的職官“鞮鞻氏”。其命名可能與樂官穿戴特定禮鞋象征職責相關,彰顯周代禮樂制度的規範性。
據《周禮》記載,鞮鞻氏隸屬春官宗伯,職責為“掌四夷之樂與其聲歌”,即管理邊疆民族的音樂舞蹈,并在祭祀、宴飨時演奏(《周禮注疏·卷二十三》)。這一職能體現了古代“以樂和邦”的政治理念,通過音樂促進民族文化交流。
鞮鞻作為禮樂符號,具有雙重象征:
參考資料
(注:因古籍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紙質出版物為準。)
“鞮鞻”是一個較為罕見的古漢語詞彙,目前未在通用詞典或常見文獻中收錄。根據字形和構詞分析,可嘗試推測其可能含義:
字義拆分
可能的組合含義
結合兩字,“鞮鞻”可能指古代一種裝飾精美的皮革鞋履,或與皮革制品相關的工藝。此外,在《周禮》中曾提及“鞮鞻氏”為掌管少數民族音樂的官職,但此用法需結合具體文獻上下文确認。
建議
由于該詞未被廣泛記載,可能存在以下情況:
如需更精準的解釋,建議提供該詞出現的具體語境或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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