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盜竊庫藏。《清史稿·王弘祚傳》:“﹝ 康熙 ﹞七年,戶部失察書吏假印盜帑。”
“盜帑”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由“盜”和“帑”二字組合而成,具有特定的法律與曆史含義。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盜(dào)
帑(tǎng)
盜帑指盜竊國家庫銀的行為,屬古代刑法中的重罪。其核心特征為:
例證:
《清史稿·刑法志》載:“盜倉庫錢糧者,贓至四十兩即斬。”此處“倉庫錢糧”即涵蓋“帑”。
明清律例設“盜倉庫錢糧”專條,《大明律·刑律》規定:“凡盜倉庫錢糧,不分首從,計贓并贓論罪。”盜帑行為多歸入此類。
盜帑者常處極刑(如斬首、絞刑),且可能株連親屬。如《大清律例》規定,盜官銀百兩以上者“斬立決”。
現代漢語中,“盜帑”一詞已罕用,但可見于曆史文獻研究或古裝影視作品。其含義可擴展為:
“盜帑”詞條釋義:盜竊國庫錢財。
釋“帑”為“金帛所藏”,奠定詞義基礎。
古代法典原文,界定盜帑的法律性質與刑罰。
記載盜帑量刑實例,反映曆史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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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帑”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盜帑”指盜竊庫藏,即非法竊取官府或國庫中的財物。該詞屬于古漢語用法,現代語境中較少出現。
《清史稿·王弘祚傳》記載:“康熙七年,戶部失察書吏假印盜帑。”
此例描述清代戶部官員因疏忽導緻下屬僞造印章盜竊國庫的事件,體現了該詞的實際應用場景。
雖無直接相關成語,但“盜”字常見于“欺世盜名”“竊國大盜”等表達中。
“盜帑”是古漢語中對盜竊國庫行為的特定表述,需結合“盜”與“帑”的獨立含義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清史稿》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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