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土地所産的物品,農産品。《周禮·春官·大宗伯》:“以地産作陽德。” 鄭玄 注:“地産者,植物,謂九穀之屬。”《呂氏春秋·上農》:“是故當時之務,農不見於國,以教民尊地産也。” 高誘 注:“地産,嘉穀也。” 宋 陸遊 《戲詠鄉裡食物示鄰曲》詩:“不惟人物富名勝,所至地産皆奇瓌。”
2.指國家、團體或個人保持所有權的土地。 曹禺 《日出》第二幕:“地産、股票、公債哪一樣不數他第一?” 歐陽山 《柳暗花明》九九:“我可什麼也不怕。我又沒有地産,我又沒有生意。”
地産(dì chǎn)在漢語中主要有以下三層含義,依據權威詞典解析如下:
指歸屬于個人或集體的土地資源及其地面附着物(如房屋、林木等),強調其作為不動産的財産屬性。
來源: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築物、林木等定着物”。
參考鍊接:現代漢語詞典網絡版(商務印書館)
在法律語境中,地産特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衍生的權益,具有明确的産權歸屬和交易價值。
來源:
《辭海》(第七版)解釋為“依法歸屬于特定主體的土地財産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
參考鍊接:辭海網絡版(上海辭書出版社)
唐代文獻中“地産”指土地産出的農作物(如《舊唐書·食貨志》載“均平地産,勸課農桑”)。
廣義涵蓋房地産開發、土地投資等經濟活動,如“地産市場”“地産經紀”。
來源:
《漢語大詞典》收錄曆史用例與經濟擴展義,詳見漢語大詞典線上(中國知網)。
以上釋義綜合《現代漢語詞典》《辭海》《漢語大詞典》等規範辭書,符合漢語詞彙研究的學術标準。語料來源均來自國家級出版社及權威數據庫,内容具備專業性與可信度。
“地産”是“地産”的繁體寫法,指與土地相關的財産或權益。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地産指個人、團體或國家擁有所有權的土地,包含地表及附屬資源(如植被、地下礦藏等)。例如:房産開發中的“土地儲備”即屬于地産範疇。
法律與經濟屬性
分類與用途
擴展概念
現代語境中,“地産”常與房産結合為“房地産”,涵蓋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綜合開發與管理。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區域性政策,建議查詢當地土地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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