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scort(a criminal)from one place toanother] 舊指把犯人押解遠地且由沿途各地官衙依次派人押送
舊時指把犯人解往遠地,由沿途官衙派人輪流押送。 明 湯顯祖 《牡丹亭·硬拷》:“他在衆官面前,怕俺寒儒薄相,故意不行識認,遞解 臨安 。”《老殘遊記續集遺稿》第五回:“今天既是如此,我下午拜 泰安府 ,請他先把你這狗才打了,遞解回籍,再同你們主人算賬!” 魯迅 《且介亭雜文末編·因太炎先生而想起的二三事》:“不久,就被遞解回國。”
遞解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如下:
指押送犯人逐站交接解送,強調通過沿途官府接力押運的方式将犯人遣送至指定地點。該詞多用于古代司法文書及近代法律語境,體現官方強制遷移的程式性特征。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為:“舊時指把犯人解往遠地,由沿途官府派人遞相押送。”
在明清律法中特指跨省押解流放罪犯的制度,需由州縣衙役逐級移交,确保犯人無法逃脫。例如《大清律例·刑律》規定:“流刑人犯,遞解原籍收管。”此流程需持“遞解公文”為憑,經驿站轉運,屬古代司法體系的重要環節。
清代白話小說《儒林外史》第五十回:“差人押着,遞解回紹興原籍。”印證了該詞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現代漢語中,此詞仍保留于“遞解出境”等法律術語,指通過強制手段将外國人押送離境。
參考來源:
“遞解”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含義如下:
遞解(拼音:dì jiè,部分資料注音為dì jiě)指舊時将犯人押解到遠地,由沿途官府依次派人輪流押送。現代語境中也可引申為将人員(如非法移民)強制遣返或移交至特定地區。
古代司法制度
源自明清時期,如明代湯顯祖《牡丹亭·硬拷》中描述:“遞解臨安”,即通過多地官府協作押送犯人,确保犯人被安全解送至目的地。
現代應用
現多用于移民或司法領域,例如“遞解出境”,指将不符合居留條件的外國人強制遣返,如例句:“未取得合法身份的移民可能被逮捕并遞解出境”。
法律程式特點
強調“遞相負責”的協作機制,即不同轄區或機構依次交接押送責任,避免單一主體承擔長途押解風險。
部分文獻(如滬江詞典)注音為dì jiě,但主流讀音為dì jiè。該詞常見于曆史文獻和現代司法報道,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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