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非法販賣。《新唐書·食貨志四》:“ 兩池 鹽盜販者迹其居處,保、社按罪。” 宋 樓鑰 《少師觀文殿大學士王公行狀》:“縣之推吏當行重祿,盜販榷貨配隸加詳。”《元史·兵志一》:“省院官議,收到私走間道、盜販馬匹、曾過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戶,悉令充軍。”
(2).指非法販賣之人或非法販賣之事。《新五代史·吳越世家論》:“蓋其興也,非有功德漸積之勤,而黥髠盜販,倔起於王侯,而人亦樂為之傳歟?”《宋史·食貨志四》:“ 虔州 運路險遠, 淮 鹽至者不能多,人苦淡食, 廣東 鹽不得輒通,盜販公行。” 明 宋濂 《喻偘傳》:“境内多盜販,舳艫尾相銜不絶。”
“盜販”是漢語中由“盜”與“販”兩個語素組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并轉賣物品的行為。根據《漢語大詞典》和《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的釋義,該詞可拆解為以下三層語義:
詞義構成
“盜”指偷竊、侵占他人財物(《說文解字》釋為“私利物也”),“販”指低價買入高價賣出的交易行為,組合後特指“通過盜竊、詐騙等非法途徑取得物品,再以販賣牟利”的連貫違法行為。
曆史語境中的用法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司法文獻,《宋刑統》記載“盜販鹽茶者,徒三年”,指私自販賣國家專賣物資的行為。明清時期擴展至非法礦産交易,如《明史·食貨志》提及“盜販銅礦,流兩千裡”。
現代法律關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将“盜販”行為拆解為盜竊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若行為人同時實施盜竊與銷贓,可能構成數罪并罰。例如盜取文物後轉賣,即屬于“盜販文物”的典型場景。
該詞在當代社會常與“盜獵”“盜采”構成近義關聯詞群,多用于媒體報道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礦産資源倒賣等事件,例如“盜販瀕危穿山甲鱗片案”。
“盜販”是一個曆史性較強的詞彙,主要含義如下:
基本釋義
指非法販賣的行為或從事該行為的人,常見于古代文獻中描述走私、違禁品交易等場景。例如《宋史》提到“盜販公行”,即指非法販賣活動猖獗。
具體用法
曆史背景
該詞多用于鹽、鐵、馬匹等官府專賣或管控物資的走私場景。例如宋代因鹽運困難,民衆“苦淡食”,導緻“盜販公行”(《宋史·食貨志》),反映專賣制度下的社會矛盾。
現代關聯
雖為古語,但可類比當代的“走私販毒”“黑市交易”等非法貿易行為,均涉及違反法律的經濟活動。
建議進一步查閱《新唐書》《宋史》等史書原文,了解具體曆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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