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go to law;carry on lawsuit;file suit;go to court]∶訴諸法律,提起訴訟
(2) [squabble] [口]∶争論,争執
訴訟的俗稱。《新編五代史平話·梁史上》:“ 朱溫 與 劉文政 商量:‘咱若久留此處,必定帶纍 劉崇 打官司,不如落草閃避。’” 元 無名氏 《抱妝盒》第三折:“喒兩個對詞。對詞,恰便似打官司。”《官場現形記》第十一回:“合同一張是假的,原是預備打官司的。” 吳晗 《況鐘和周忱》:“遭到冤枉要打官司。”
“打官司”是民間對訴訟活動的通俗說法,指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式向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提出訴求,以解決争議或維護權益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打官司對應的法律術語是“訴訟”,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當事人等依照法律,解決刑事責任或民事、行政糾紛的活動。其核心特點是需在法院主持下進行,其他機構(如調解組織)的争議解決不屬訴訟範疇。
根據案件性質,訴訟分為三類:
以民事訴訟為例,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通常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特殊情形下由被告舉證,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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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一個常用的成語,指的是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或争議的過程。它包含了拆分部首“手”和“官”,共有13個筆畫。
這個成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在古時候,人們在面對糾紛或者争議時,通常會求助于官府,尋求公正和合法的解決方式。因此,通過起訴、審判等法律手段來解決問題的過程被稱為“打官司”。
在繁體字中,這個成語的寫法為“打官司”。
古時候漢字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但包含的意思是相同的。例如,可以用“訴訟”來表示“打官司”。
以下是一個例句,以便更好地理解這個成語的用法:
他們因為意見不合,最終不得不打官司解決争議。
一些與“打官司”相關的組詞有:
“打官司”的近義詞包括:
而相對的反義詞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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