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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意思、出具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出具的解釋

謂以某種名義開出某種證件。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二:“ 乾隆 元年,經侍郎 勵宗萬 奏請,嗣後學習期滿人員,令該堂官出具考語,分三等引見。” 蒯世勳 《上海英美租界在太平天國時代》:“三國代表并未将原意緻達,僅交出中立宣言一件,并由 威妥瑪 傳語,令其亦出具文告。”《十月》1984年第1期:“學校那方面沒有問題,保證會出具在校的證明。”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出具”的漢語詞典釋義詳解

“出具”是一個在現代漢語中,尤其在正式文書和法律語境下頻繁使用的動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

  1. 字義解析與基本含義:

    • 出: 表示“拿出”、“産生”、“發出”。
    • 具: 本義指器具、工具,引申為“準備”、“備辦”、“陳述”(如“具名”、“具結”)。在此處,“具”強調準備或形成一份正式的、成文的材料。
    • 合成義: 因此,“出具”指由特定的、有資格的主體(個人、機構、單位)準備、制作并正式提供或交付一份文件、證明、票據、報告等書面材料。它強調這個行為的正式性、權威性和結果(即産生一份具體的文書)。
  2. 核心語義特征:

    • 主體特定性: “出具”行為的主體通常是具有相應職責、權限或公信力的單位或個人(如政府機關、醫院、學校、銀行、公司、公證處、專家等)。不是任何主體都可以隨意“出具”文件。
    • 對象具體性: “出具”的對象必然是書面形式的文件或證明,如:證明信、報告、發票、收據、鑒定書、公證書、判決書、意見書、證書等。不能“出具”口頭說明或非實體的物品。
    • 行為正式性: 該行為帶有官方、正式、負責的色彩。出具的文件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為某種憑證、依據。
    • 目的指向性: 出具文件通常是為了滿足特定的需求或程式,如證明身份、資格、事實、完成交易、履行手續等。
  3. 常用搭配與語境:

    • 出具證明: 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單位出具收入證明、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
    • 出具報告: 如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審計師出具審計報告。
    • 出具發票/收據: 商家在交易後出具給消費者的憑證。
    • 出具公證書: 公證處對法律行為或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
    • 出具意見書: 專家或專業機構就特定問題發表的專業意見。
    • 出具判決書: 法院對案件審理後作出的正式裁決文書。
  4. 法律語境下的特殊含義: 在法律領域,“出具”更強調其法律後果。出具的文件(如公證書、鑒定意見、驗資報告、保函等)往往直接作為證據或具有法律約束力。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可能構成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出具”是一個表示特定主體正式制作并提供具有憑證或法律效力之書面文件的動詞。其核心在于強調主體資格、文件的正式性以及該行為所産生的書面結果。理解“出具”的關鍵在于把握其主體權威性、對象書面性、行為正式性這三個特征。

參考來源:

網絡擴展解釋

“出具”是一個動詞,意為以某種名義開出、寫出或出示證明、證件等文件。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1. 詞義解析

    • “出”:指出示、拿出;
    • “具”:指具有、具備。
      組合後表示“出示本人所具備的文件”或“以特定名義制作并提交文件”、。
  2. 應用場景
    常見于法律、行政、商務等正式場合,如開具證明、證書、報告、合同等。例如:

    “學校需出具學生在讀證明”。


二、法律與義務屬性


三、常見搭配與示例

搭配示例 說明
出具證明 如收入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出具報告 如檢測報告、審計報告
出具證件 如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

四、易混淆詞辨析


“出具”是正式場景中制作并提交文件的行為,需由合法主體完成,内容需真實有效。使用時需注意與“出據”等近義詞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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