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侮辱。 明 方孝孺 《蕭仆贊》:“ 蕭氏 僕獨愛主之才,受其箠辱而不悔。”
棰辱(chuí rǔ)是一個文言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用棍棒責打進行羞辱,強調通過肉體懲罰使人蒙受恥辱。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典籍的詳細解釋:
指棍棒或鞭子,特指古代刑具。《說文解字》釋為“擊馬也”,引申為杖刑工具。如《漢書·刑法志》載“笞者,所以教之也”,其中“笞”即類似棰的刑具 。
本義為羞恥,此處作動詞,表“使受辱”。《廣雅·釋诂》注:“辱,污也”,即玷污尊嚴 。
合稱“棰辱”,即以杖擊施加肉體痛苦,同時摧折人格尊嚴。
《史記·張耳陳馀列傳》載:“吏治榜笞數千……終不自理”,描述囚犯遭棰楚之刑卻隱忍不辯,體現肉體與精神的雙重屈辱 。
漢代賈誼《新書·階級》言:“廉恥禮節以治君子,故有……棰楚之辱”,反映刑具對士大夫尊嚴的踐踏 。
在漢語詞典中定義為:
用棍棒責打,使人受辱(《漢語大詞典》第6卷,第1493頁)。
其深層含義強調暴力懲戒與精神貶損的結合,常見于描述古代司法酷刑、階級壓迫或私刑淩虐。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紙質出版物為準。)
“棰辱”是一個漢語成語,讀音為chuí rǔ,其核心含義為通過暴力手段進行體罰并施加羞辱。以下是詳細解釋:
“棰”指短木棍或鞭子,“辱”即侮辱,組合後表示用棍棒、鞭子等工具拷打他人,同時對其進行人格上的貶損。這一行為既包含肉體懲罰,也包含精神壓迫。
手段與目的
通過暴力體罰(如杖擊、鞭打)使對方屈服,并伴隨語言或行為上的公開羞辱,常用于古代刑罰或私刑中。例如明代文獻記載:“蕭氏僕獨愛主之才,受其箠辱而不悔”(《蕭仆贊》),體現了受辱者對施暴者的隱忍。
詞義延伸
現代語境中,也可比喻以嚴厲、不人道的方式對待他人,強調身心雙重傷害。例如形容職場霸淩或家庭暴力中的極端行為。
“棰辱”為動賓式結構,動詞“棰”(擊打)與賓語“辱”(侮辱的行為)結合,動作與目的并存,強調施暴與羞辱的雙重性。
若需具體例句或古籍出處,可參考《蕭仆贊》等文獻,或進一步查閱曆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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