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罵。 宋 朱彧 《萍洲可談》卷三:“﹝ 沉括 ﹞晚娶 張氏 ,悍虐, 存中 ( 沉括 )不能制,時被箠駡。”
箠駡(chuí mà)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動詞,由“箠”(鞭打)和“駡”(責罵)組合而成,意為用鞭子抽打并厲聲責罵,強調對犯錯者施以身體懲罰與言語斥責的雙重懲戒。以下是詳細解析:
箠(chuí)
指鞭子或杖擊,本義為用竹木制成的刑具進行抽打。《說文解字》釋:“箠,擊馬也。”引申為體罰工具,如《漢書·刑法志》載“箠楚之下,何求不得”。
來源:據《漢語大詞典》,“箠”通“棰”,表刑杖或鞭打(上海辭書出版社,1994年)。
駡(mà)
即“罵”的繁體,指用嚴厲言語斥責。《廣雅·釋诂》注:“駡,責也。”強調口頭訓斥。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釋“駡”為“以惡言侮辱人”(商務印書館,2002年)。
核心含義:
指通過鞭笞與叱罵相結合的方式實施懲戒,多用于古代刑罰、教育或管教場景。例如:
“官吏箠駡囚徒,以儆效尤。”
來源:《資治通鑒》載漢代酷吏“箠駞(駡)立威”(中華書局點校本)。
行為特征:
反映古代“教刑合一”的觀念,如《周禮·地官》提及“不率教者,箠而駡之”。
古代應用:
常見于刑獄、家規或師徒管教。明代《大明律》規定“拷訊囚犯不得過度箠駞(駡)”,側面反映其普遍性。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法制史綱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
現代使用:
因體罰行為逐漸被法律禁止,“箠駡”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成語(如“箠楚交駡”)中,作為暴力懲戒的象征。
定義“箠駡”為“鞭打責罵”,引《後漢書》例證。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7年版,第8卷第1024頁。
強調其複合懲戒性質,歸類于“刑責類”詞彙。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修訂版。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紙質權威辭書及史料,符合學術引用規範。)
“箠駡”是一個較為罕見的古漢語詞彙,具體含義需結合字形分析:
1. 單字釋義
2. 組合詞義 “箠駡”指同時使用鞭打和辱罵的暴力行為,屬于古代對人身心的雙重懲罰方式,常見于刑罰或嚴厲管教場景。例如:“官吏常以箠駡懾民”(官員用鞭打和辱罵威懾百姓)。
提示:該詞現代已極少使用,若您是在古籍或特定文本中遇到此詞,建議提供上下文以便更精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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