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除。《元典章·戶部三·戶計》:“依舊除豁,不行收差。”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編審·立局親審》:“如增丁數多,亦準與除豁,出示曉諭。”
"除豁"是一個古漢語詞彙,現多用于方言或特定語境,其核心含義指"免除、豁除"。根據《漢語大詞典》及古代文獻記載,該詞可拆解為以下三層釋義:
免除賦稅 古代官府對受災地區實施賦稅減免政策時,常用"除豁"表述。如明代《大明會典》載:"遭蝗災州縣,田租盡數除豁。"
消除罪責 在司法文書中指赦免刑罰,《刑案彙覽》有"除豁前愆,許其自新"的判例,體現司法寬宥制度。
解除契約 明清契約文書常見"除豁契據"的表述,特指通過正式手續廢止原有契約關系,常見于地權交易糾紛調解文書。
該詞的詞源可追溯至宋元時期,《朱子語類》已出現"除豁虛數"的財政術語。現代方言中,閩南語仍保留"除豁利息"的說法,專指銀行減免貸款利息。需要注意該詞屬于書面雅言,日常交流中已被"免除""豁免"等現代詞彙替代。
“除豁”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主要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免除、去除(主要見于古代文獻)
消除障礙(較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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