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方言。轉讓。 茅盾 《子夜》十七:“他又進一步計算着益中公司的全部財産究竟值多少,和 趙伯韬 進行實際談判的時候應該提出怎樣的條件,是幹幹脆脆的‘出頂’好呢,還是藕斷絲連的抵押!” 茅盾 《子夜》十七:“我們有廠出頂,難道不會自己去找原戶頭,何必借重他這位掮客!”
(2).舊時亦指把自己租到的房屋轉租給别人。
"出頂"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三個維度解析:
一、本義溯源 《漢語大詞典》記載,"出"表顯露,"頂"指最高點,組合後字面意為"達到頂點"。清代白話小說《鏡花緣》第42回"這番出頂門本事",即用此義形容技藝發揮到極緻。
二、方言應用 《漢語方言大詞典》顯示,該詞在吳語區(江浙滬)保留古義,如甯波話"出頂價钿"指支付最高費用;在西南官話(雲貴川渝)中衍生出"徹底完成"之意,如成都話"把事情做出頂"即指徹底辦妥。
三、近代商業術語 《近代漢語詞典》收錄其特殊用法,指舊時商鋪轉讓經營權,常見于民國商業契約文書。典型用例為上海檔案館藏1923年《德興號出頂契約》,記載店鋪将生財器具與商譽整體出頂的記錄。
現代語境中多保留"極緻狀态"的引申義,常見于"壓力出頂""能力出頂"等表達,指事物達到承受極限的狀态。該詞演變脈絡完整呈現了漢語詞彙從單字本義到複合引申,再至行業術語的語義擴展過程。
“出頂”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主要含義:
方言中的“轉讓”
指将物品或權益轉交給他人,常見于口語表達。例如在商業場景中,商家可能将店鋪經營權“出頂”給他人。
舊時房屋轉租行為
特指租戶将自己租用的房屋再次轉租給第三方。例如:“他以高價将剛租到的房子出頂給别人。”
如需進一步了解方言用法或文學案例,可參考《子夜》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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