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貶降官員的典例。 宋 洪邁 《容齋三筆·判府知府》:“國朝著令,僕射、宣徽使、使相知州府者為判,其後改僕射為特進,官稱如昔時。唯 章子厚 罷相守 越 ,制詞結尾雲:‘依前特進知 越州 。’雖曰黜典,亦學士院之誤。”
黜典(chù diǎn)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語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制中關于官員貶斥、罷免的典章制度或文獻記載。該詞由“黜”與“典”二字構成:
在具體文獻中,“黜典”多指向官員考核與任免的法定條文。例如《舊唐書·職官志》記載:“三考黜陟,必依典章”,此處“典”即包含黜降官員的條例。清代學者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進一步闡釋:“黜典者,所以明罰敕法,進退人才之綱紀也”,強調其作為官員管理制度的綱領性作用。
需注意的是,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用,主要見于研究古代官制或法制史的學術文獻。當代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辭源》均将其列為曆史詞彙條目,釋義側重制度層面的考據。
“黜典”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但核心意義主要圍繞以下兩方面:
“黜典”的核心含義為古代貶降官員的典例,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若需引用廢除制度的含義,建議輔以明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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