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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的意思、傳喚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傳喚的解釋

(1) [summons]∶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與案件有關的人前來

(2) [subpoena ,subpena]∶送達傳喚令狀或用傳票進行通知,傳審

被傳喚在審訊時出庭

詳細解釋

(1).傳命召喚。《紅樓夢》第九四回:“大6*奶奶叫人收拾園裡的樹葉子,這些人在那裡傳喚。”《花月痕》第六回:“ 子慎 趕著立起身來,走到簾邊傳喚 梧仙 。”

(2).謂司法機關以傳票或通知叫與案件有關的人到案。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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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是司法機關依法通知訴訟當事人或嫌疑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或調查的訴訟措施,其定義和法律性質可綜合以下要點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傳喚是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通過傳票或口頭通知,要求當事人或嫌疑人于特定時間、地點到案配合調查或訊問的措施。主要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和第119條,規定:

  1. 適用對象: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 地點限制:需在嫌疑人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
  3. 證明文件:一般需出示傳喚證或工作證件(僅現場發現嫌疑人時可口頭傳喚)。

二、分類與程式要求

  1. 刑事傳喚與治安傳喚
    • 刑事傳喚:適用于刑事案件,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程式;
    • 治安傳喚:用于行政案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2. 程式規範
    • 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重大複雜案件不超過24小時;
    • 禁止連續傳喚變相拘禁,需保障嫌疑人飲食和休息;
    • 異地傳喚受限,例如成都的嫌疑人不可被要求到北京接受傳喚。

三、法律性質與後果

  1. 非強制措施:傳喚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可能被強制拘傳;
  2. 法律後果:若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司法機關可依法采取拘傳、拘留等進一步措施。

四、注意事項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刑事訴訟法》第117-119條或相關司法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二

傳喚(chuán huàn)這個詞來源于漢語,它的拆分部首是 "傳"和"喚"。 "傳"的拆分部首是"傳",它的筆畫數目是兩畫;"喚"的拆分部首是"口",它的筆畫數目是三畫。 "傳喚"一詞的繁體字為 "傳喚"。 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中,"傳喚"這個詞是寫作 "傳喚"。 以下是一個關于 "傳喚" 的例句:警察傳喚了嫌疑人到警局接受詢問。 "傳喚" 這個詞可以與其他詞組合成不同的詞組,比如 "傳喚令"(arrest warrant), "傳喚證人"(summon a witness)等。 與 "傳喚" 意思接近的詞彙是 "召喚",與其意思相反的詞彙是 "釋放"。 希望以上内容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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