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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的意思、傳喚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傳喚的解釋

(1) [summons]∶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與案件有關的人前來

(2) [subpoena ,subpena]∶送達傳喚令狀或用傳票進行通知,傳審

被傳喚在審訊時出庭

詳細解釋

(1).傳命召喚。《紅樓夢》第九四回:“大6*奶奶叫人收拾園裡的樹葉子,這些人在那裡傳喚。”《花月痕》第六回:“ 子慎 趕著立起身來,走到簾邊傳喚 梧仙 。”

(2).謂司法機關以傳票或通知叫與案件有關的人到案。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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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傳喚是漢語中具有法律與日常雙重語義的術語。從法律角度解釋,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案接受詢問、調查的強制措施(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中國人大網)。《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用正式方式通知人到指定場所”,強調其程式性與權威性(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

在司法實踐中,傳喚需遵循以下要件:

  1. 主體合法:僅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法定機關有權執行;
  2. 對象明确:針對案件當事人、證人或其他關聯人;
  3. 形式規範:需出具《傳喚證》或口頭傳喚(緊急情況下),并載明依據與目的(來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日常語境中,傳喚亦可泛指上級對下級、長輩對晚輩的通知行為,如“校長傳喚學生了解情況”,但此用法不具法律強制性。從詞源看,“傳”表傳遞信息,“喚”含召喚之意,二字組合體現權威性與指令性特征。

法學領域進一步區分“傳喚”與“拘傳”:前者為通知到案,後者包含強制押解,後者適用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者(來源:《法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是司法機關依法通知訴訟當事人或嫌疑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或調查的訴訟措施,其定義和法律性質可綜合以下要點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傳喚是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通過傳票或口頭通知,要求當事人或嫌疑人于特定時間、地點到案配合調查或訊問的措施。主要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和第119條,規定:

  1. 適用對象: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2. 地點限制:需在嫌疑人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
  3. 證明文件:一般需出示傳喚證或工作證件(僅現場發現嫌疑人時可口頭傳喚)。

二、分類與程式要求

  1. 刑事傳喚與治安傳喚
    • 刑事傳喚:適用于刑事案件,需嚴格遵循刑事訴訟法程式;
    • 治安傳喚:用于行政案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2. 程式規範
    • 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重大複雜案件不超過24小時;
    • 禁止連續傳喚變相拘禁,需保障嫌疑人飲食和休息;
    • 異地傳喚受限,例如成都的嫌疑人不可被要求到北京接受傳喚。

三、法律性質與後果

  1. 非強制措施:傳喚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可能被強制拘傳;
  2. 法律後果:若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司法機關可依法采取拘傳、拘留等進一步措施。

四、注意事項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刑事訴訟法》第117-119條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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