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ummons]∶法院或檢察機關通知與案件有關的人前來
(2) [subpoena ,subpena]∶送達傳喚令狀或用傳票進行通知,傳審
被傳喚在審訊時出庭
(1).傳命召喚。《紅樓夢》第九四回:“大6*奶奶叫人收拾園裡的樹葉子,這些人在那裡傳喚。”《花月痕》第六回:“ 子慎 趕著立起身來,走到簾邊傳喚 梧仙 。”
(2).謂司法機關以傳票或通知叫與案件有關的人到案。
關注詞典網微信公衆號:詞典網,回複:傳喚漢語 快速查詢。
傳喚是漢語中具有法律與日常雙重語義的術語。從法律角度解釋,指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到案接受詢問、調查的強制措施(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中國人大網)。《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用正式方式通知人到指定場所”,強調其程式性與權威性(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
在司法實踐中,傳喚需遵循以下要件:
日常語境中,傳喚亦可泛指上級對下級、長輩對晚輩的通知行為,如“校長傳喚學生了解情況”,但此用法不具法律強制性。從詞源看,“傳”表傳遞信息,“喚”含召喚之意,二字組合體現權威性與指令性特征。
法學領域進一步區分“傳喚”與“拘傳”:前者為通知到案,後者包含強制押解,後者適用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者(來源:《法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傳喚是司法機關依法通知訴訟當事人或嫌疑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或調查的訴訟措施,其定義和法律性質可綜合以下要點解釋:
傳喚是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通過傳票或口頭通知,要求當事人或嫌疑人于特定時間、地點到案配合調查或訊問的措施。主要法律依據為《刑事訴訟法》第117條和第119條,規定: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閱《刑事訴訟法》第117-119條或相關司法解釋。
殘花朝名市利赤骨馳襲畜道春中次大陸鬥折頓鍛遁迹藏名獨志二立兒童劇霏屑豐覇附錯赙赗鲠澀宮眷拱默乖角兒孤孱龜鼎鶴班環素劃然家財家爺接軌驚采絕豔俊靈款讬樂藝連枝帶葉利銳龍舟猛武能近取譬槃歧泙泙疲乘鳅鰕日省月試弱室散直扇迫蜃雲時不常師子牀手示橓華鼠尾帳遡風唐堯刓阙誣枉鮮花醎腥校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