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展法力。《禅真逸史》第三九回回目:“順天時三俠稱王,宴 李諤 諸賢逞法。”
“逞法”屬于古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結構,其核心含義需從單字本義及組合關系進行解析。根據《漢語大詞典》收錄,“逞”字本義為“顯示、施展”,《說文解字》釋作“通也,從辵呈聲”,後引申為施展才能或放縱行為,如《左傳·成公十六年》載“若逞吾願,諸侯必叛”。而“法”字在《康熙字典》中訓為“刑也,平之如水”,既指律令規範,亦含效仿、标準之意。
二字連用“逞法”可見于明清文獻,如《明史·刑法志》記載“逞法以快私忿”,此處指濫用法律手段達成個人目的。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鮮少單獨使用,多被“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四字格替代。其詞性屬動賓結構,語義帶有貶義色彩,強調以法律為工具實現非正當意圖的行為特征。
語言學層面,“逞法”符合古漢語單音節詞組合規律,但未收入《現代漢語詞典》及《新華成語詞典》,屬于曆史詞彙的遺存現象。研究該類詞彙需參照《漢語大詞典》《故訓彙纂》等專業辭書(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
“逞法”一詞在漢語中有兩種不同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區分:
成語含義(法律相關)
源自《法經》中的“逞法者必自困”,意為濫用權力、不按法律行事,強調法律的不可逾越性。現代用法中多指刻意違反法律以顯示蠻橫,如提到“故意展示違法行徑,反映道德與法制觀念缺失”。
普通詞語含義(法術相關)
拼音為chěng fǎ,指“施展法力”,常見于古典文學作品。例如《禅真逸史》第三九回中“諸賢逞法”即為此意。此釋義在《漢語詞典》等工具書中被收錄。
權威性辨析:
建議:
若在文學或曆史文本中遇到該詞,優先考慮“施展法力”;若涉及現代法律語境,則指向“濫用法律”。需注意低權威網頁(如、5)的表述可能存在主觀解讀,需結合上下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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