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拷打而使受辱。《漢書·循吏傳·朱邑》:“以愛利為行,未嘗笞辱人。” 明 方孝孺 《題楊先生墓銘後》:“鄉閭之民不畏郡縣之笞辱,而畏 白鹿子 之公議。”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七節:“ 朱溫 兇悍狡詐,懶惰不肯作工,屢被 劉崇 笞辱。”
“笞辱”是由“笞”和“辱”組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為通過鞭打等體罰手段實施羞辱。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笞”指用竹闆、荊條等器具擊打身體的刑罰(《漢語大詞典·竹部》),而“辱”表示使人蒙受羞恥(《說文解字·辰部》),二者結合特指以暴力手段施加肉體痛苦的同時進行人格踐踏的行為。
該詞常見于古代律法文獻,如《唐律疏議》規定“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表明笞刑是法定懲戒方式。曆史記載中,漢代晁錯曾言“榜笞辱于公門”(《漢書·晁錯傳》),印證了笞辱作為官府懲治手段的普遍性。在文學作品中,清代蒲松齡《聊齋志異》描寫“笞辱交加”場景,展現其作為社會壓迫工具的屬性。
從構詞法分析,“笞辱”屬于并列式複合動詞,兩個語素均含負面語義特征,符合漢語貶義詞彙的構成規律。現代漢語中,該詞主要用于曆史語境描述,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
“笞辱”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chī rǔ,其含義和使用場景如下:
指通過鞭打、體罰等方式使人受辱,強調對他人尊嚴的踐踏和不尊重。這一行為帶有明顯的暴力性和侮辱性,常見于古代刑罰或私人懲戒中。
詞性及構成
作為動詞使用,由“笞”(鞭打)和“辱”(羞辱)組合而成,字面意為“以鞭打施加羞辱”。
行為特征
不僅包含肉體懲罰,更強調通過暴力手段貶低對方人格,如《漢書》中記載的“未嘗笞辱人”(),即體現對體面待人的重視。
曆史背景
古代常作為官方或私刑手段,例如《中國通史》提到朱溫因懶惰被“笞辱”(),反映其作為懲戒方式的普遍性。
現代漢語中較少使用,多出現在曆史研究、古典文學分析或成語引用中,如“笞辱公議”等表達()。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古籍出處,可參考《漢書》《中國通史》等文獻,或查閱詞典來源。
阿貓阿狗遨翔自得兵首觇觑潮痕侈質出知撮録二韻詩墳碑蜂蛾鋒殺拂綴革職留任紅紅火火鋘鍫夥食忽然兼葭倚玉箭萌浸種铠鑐伉簡亢厲看家本事看看可疑跨鶴揚州簾内蠻錦眊矂孽豎判釋批逆鱗潑毛神迫誘憔瘦啓開請吉穹窿茕弱湫閉泅兒取境熱窩兒戎王子僧多粥少商船山簡興社會制度食性誦功探揣聽說聽道祥飇鄉關跣足小杜律小院解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