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笞撲 ”。拷打。 宋 葉適 《夫人林氏墓志銘》:“昔予在 金陵 ,雅聞君能治 寧國 ,號令清省,絶少笞撲,民愛信之,異口同辭。” 清 王韬 《淞濱瑣話·白瓊仙》:“此女一入門來,即欲覓死,以笞撲恐吓之,亦不懼。”
見“ 笞撲 ”。
笞撲是漢語中表示古代體罰行為的複合詞,由“笞”和“撲”兩個動詞組成,泛指用竹闆、荊條等工具擊打身體的刑罰或懲戒方式。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一、字義溯源與基本釋義
“笞”本義為竹制刑具,《說文解字》釋作“擊也”,特指以竹闆責打臀腿;“撲”原指戒尺類教具,《周禮》注疏稱“撲作教刑”,後引申為擊打動作。兩者合用最早見于《漢書·刑法志》“笞撲之下,何求而不得”,代指肉刑的施行(來源:許慎《說文解字》)。
二、古代法律中的制度化應用
笞撲作為正式刑罰可追溯至秦漢時期。據《睡虎地秦簡》記載,秦律規定“笞十”至“笞五十”的刑等,用于懲治輕微犯罪;唐代《唐律疏議》進一步細化笞刑為五等(十至五十),明确其適用于詈罵尊長、鬥毆未傷等行為(來源:張家山漢簡整理小組《二年律令》)。
三、文化語境中的延伸使用
除法律範疇外,笞撲亦見于教育懲戒與家法管理。明代《幼學瓊林》有“樸作教刑,撲作官刑”之說,反映其在私塾教育中的普遍性;清代《紅樓夢》第三十三回賈政笞撻寶玉的情節,則體現宗族内部懲戒的倫理意義(來源:李漁《閑情偶寄》)。
四、現代視角的演變與批判
隨着法治觀念發展,笞撲被視為野蠻的體罰形式。1905年清政府修律廢除笞刑,标志着其正式退出中國法律體系。當代《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體罰,學界普遍認為笞撲違背人道主義原則(來源:沈家本《曆代刑法考》)。
“笞撲”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chī pū,其核心含義為拷打。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權威辭書(如《漢典》)或相關古籍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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