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運用法制。《韓非子·有度》:“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辨而易治,故主讎法則可也。” 陳奇猷 集釋:“ 孫子書 師曰:按讐,猶用也……此文讎法,謂用法也。”
“雠法”是漢語詞彙中一個具有專業指向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構字法和語義演變兩方面解析。
一、構字溯源 “雠”字本義為“應答”,《說文解字》釋作“猶也”,引申為校對核驗行為,如《正字通》載“雠,校勘書籍曰雠”。其字形由“言”與“隹”構成,暗含語言交流的精準對應要求。“法”則源自“灋”,《說文》解為“刑也,平之如水”,強調規則标準。
二、專業釋義 “雠法”在文獻學領域特指古籍校勘的規範體系,包含三個維度:
三、跨域應用 該概念延伸至法學領域,指司法文書的校驗制度。據《唐律疏議》記載,唐代已建立“文書三校”制度,要求判詞須經三次校核方具法律效力,體現古代司法嚴謹性。
四、現代轉化 當代校雠學将傳統雠法發展為系統性學科,如程千帆《校雠廣義》确立的“版本、目錄、校勘”三位一體方法論,被列入高等院校古典文獻專業核心課程。
(文獻來源:1.《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2.《校雠學》中華書局;3.《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4.《古籍整理概論》上海古籍出版社)
“雠法”一詞在現代漢語中并非固定搭配的常用詞彙,但可以結合“雠”的釋義及構詞邏輯進行解析:
“雠”的核心含義
根據的權威釋義,“雠”(chóu)主要有以下含義:
“雠法”的可能解釋
建議:若“雠法”出自特定古籍或專業領域,需結合上下文進一步分析。日常使用中,更推薦使用“校雠法”等明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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