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ke public] 頒布告示
頒示國人
(1).發布;通告。謂公布出來,使人知曉。 宋 袁褧 《楓窗小牍》卷下:“宜付史舘,頒示天下,賫卷中使則 焦楚鍠 也。” 清 夏燮 《中西紀事·猾夏之漸》:“續增若幹款,頒示各省督撫将軍遵照辦理。”《清史稿·後妃傳·文宗孝欽顯皇後》:“兩太後以 文宗 賜 同道堂 小璽鈴識,仍以上旨頒示。”
(2).謂賜給觀看。 宋 範仲淹 《與韓魏公鈐書》:“又頒示北嶽碑,真雄文健筆,高古相稱。” 宋 曾鞏 《史館申請三道劄子》:“德音行事,外廷有所未聞,及自來更有紀述,發明文字,藏在宮禁者,欲乞特賜頒示,以憑論次。”
頒示(bān shì)是現代漢語中的書面用詞,核心含義指公開發布、公示于衆,多用于正式文書、法令或重要信息的傳達。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釋為:“公布;發布(法令、文告等)”。
示例:頒示法令|頒示诏書。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
《漢語大詞典》
釋作“公布;宣示”,強調公開性,如:“頒示天下,鹹使聞知。”
來源:羅竹風主編《漢語大詞典》
二字組合後,“頒示” 強調通過權威渠道将信息公開傳達至公衆視野。
古代用法
多指帝王或官府發布诏令、律法,如:
《宋史·職官志》:“凡朝廷頒示條制,由中書省頒下。”
來源:《宋史》中華書局點校本
現代用法
適用于政府、機構發布政策、通告等正式文件,如:
“教育部頒示新規,規範中小學教材選用。”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公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需主動“頒示”涉及公共利益的政策文件(如環保标準、食品安全條例),确保公衆知情權。
來源:國務院令第711號《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結論:“頒示”是兼具權威性與公開性的正式用語,其核心價值在于通過制度化渠道實現信息透明,古今語義一脈相承,現代漢語中仍廣泛用于政務、法律及公共事務領域。
“頒示”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bān shì,其核心含義可分為兩方面:
發布通告
指将文書、命令、法規等公開宣布,使衆人知曉。例如古代帝王頒布诏書或政府發布政令時使用該詞。
例:宋代《戒石銘》中“頒示天下”,明代朱元璋制定文書規範後“頒示中外”。
賜予觀看
表示将某物(如碑文、典籍)展示給特定對象觀看,帶有授予、呈現的意味。
例:範仲淹《與韓魏公鈐書》提到“頒示北嶽碑”,即展示碑文供他人閱覽。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用例,可參考《楓窗小牍》《清史稿》等文獻中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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