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查緝捕。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禁衛·錦衣衛鎮撫司》:“至本衛則東西兩司房訪緝之,北鎮撫司拷問之。”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一·司徒公曆仕錄》:“﹝ 何心隱 ﹞假講學為名,聚衆擾害地方,種種不法,各省歷年訪緝不獲。”《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五三回:“巡捕頭雖然答應代他訪緝,無奈一時那裡就緝得着。”
訪緝是由“訪”與“緝”構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屬于司法與行政領域的專業術語。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訪”指查探、調查,《說文解字》載“汎謀曰訪”,即廣泛征詢線索;而“緝”本義為抽絲,引申為搜捕、捉拿,《玉篇》釋“緝,續也”,強調持續追查的動作。兩字結合後,“訪緝”特指通過查訪與偵查相結合的手段緝拿犯人,常見于古代公牍文書,例如《清史稿》中“着令州縣訪緝盜匪”即指官府系統性地調查追捕罪犯。
現代漢語中該詞使用頻率較低,但在司法文獻及曆史研究中仍具專業性。例如《中國法制史》提及清代“訪緝制度”時,強調其包含暗探、線報等偵查手段,體現了古代司法體系的運作特征。需注意該詞與“緝訪”存在細微差别:前者側重“調查先行”,後者更突出“緝拿為目的”,詞序差異反映行動側重點不同。
“訪緝”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fǎng jī,屬于聯合式動詞,其核心含義為訪查緝捕,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指通過調查、探訪等手段進行偵查并實施抓捕的行為,常用于古代司法或治安場景。
結構分析
現代漢語中,“訪緝”一詞使用頻率較低,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如古裝劇台詞)。其含義可對應現代詞彙“偵查追捕”或“調查緝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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