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放逐罷黜。《漢書·昌邑哀王劉髆傳》:“ 賀 嚚頑放廢之人,不宜得奉宗廟朝聘之禮。” 宋 曾鞏 《太祖皇帝總叙》:“三代盛矣,然 禹 之孫 太康 失國, 湯 之孫 太甲 放廢。” 明 文徵明 《周康僖公傳》:“及一時放廢諸臣,皆國家舊人,去不以罪,所宜録用。”
(2).放縱自棄。《明史·文苑傳二·王廷陳》:“屏居二十餘年,嗜酒縱倡樂,益自放廢。” 清 王晫 《今世說·德行》:“﹝ 孫宏 ﹞抱經綸之宏略,少不見用於時,中歲輒自放廢,與方外緇衲為侶。” 王國維 《<紅樓夢>評論》:“今使為 寶玉 者於 黛玉 既死之後,或感憤而自6*殺,或放廢以終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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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廢”是一個漢語複合動詞,讀音為“fàng fèi”,在漢語詞典中主要指放棄、廢除或抛棄某種事物,常用于描述對制度、習慣、規則等的廢棄行為。這個詞在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書面語或正式語境,強調主動丢棄或終止不再適用的東西。以下從詞典角度詳細解釋其意思、用法和相關要素,确保内容基于權威來源。
“放廢”由“放”和“廢”兩個語素構成:“放”意為釋放、放棄,“廢”意為廢棄、廢除,組合後表示主動放棄或徹底廢除某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放廢”強調一種決斷性的丢棄行為,常用于社會、文化或制度層面,例如廢除舊規或抛棄陋習。這個詞隱含了更新或進步的意圖,區别于簡單的丢棄,更多指代有目的的廢止。
在漢語中,“放廢”作為動詞使用,常帶賓語,表示對具體對象的廢棄。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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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廢”是一個漢語詞彙,包含兩層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
放逐罷黜
指因過錯或失寵被剝奪官職或地位,驅逐出原有環境。
放縱自棄
指行為不加約束,沉溺于享樂或消極狀态。
若需進一步探究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漢書》《明史》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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