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下令查辦的案件。《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五回:“又叫我作為訪案,又叫我嚴辦,卻又隻説得他‘不守清規’四個字,叫我怎樣嚴辦法呢?”《文明小史》第二八回:“起先 西卿 的左鄰右舍,見 西卿 拜縣裡大老爺不見,就造了多少謡言,説他吃了訪案,縣裡正要拿他。”
訪案是漢語中的曆史司法術語,指古代官吏通過查訪、調查而審理的案件,強調通過實地探訪獲取案情真相的過程。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兩方面:
案件性質
指官吏主動調查或受命查辦的案件,多涉及民間冤情、官吏渎職等需實地核實的案情。例如清代文獻中“訪案”常指上級官員暗中查訪地方積案或冤獄的行為。
司法程式特征
區别于常規訴訟程式,“訪案”突出官吏主動介入調查的職權行為。如《清史稿》載:“州縣官遇有訪案,須親詣察勘”,強調官吏需親臨現場取證。這一程式常見于明清司法體系,尤其在監察官員(如巡按禦史)糾劾地方吏治時使用。
權威來源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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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案”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主要解釋:
動詞性解釋
指探訪案情、調查犯罪案件的行為,由“訪”(探訪)和“案”(案件)組合而成,強調對案件的主動調查過程。
名詞性解釋
指上級下令查辦的案件,常見于曆史文獻或公文中。例如清代小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提到“作為訪案,又叫我嚴辦”,即指需要嚴查的特定案件。
該詞兼具動作與案件實體的雙重含義,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指向。若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用法,可參考《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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