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法律條例。《晉書·刑法志》:“改舊律為《刑名》、《法例》。”《元典章新集·刑部·取受》:“依不枉法例合決五十七下,殿三年注邊遠一任。” 康有為 《大同書》乙部第二章:“及議員既定,而法例所草尚非一二議員允許所能行,又還聽其各國立法院所公議。”
法例是漢語中表述法律規範體系的核心術語,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成文法規,通常以條文形式明确社會行為準則和權利義務關系。其内涵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法律屬性與效力
法例屬于國家法律體系的正式組成部分,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法例需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體現國家意志并保障社會秩序。例如《民法典》作為典型法例,系統規定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規則。
結構特征與編纂形式
法例的文本結構嚴謹,通常包含總則、分則及附則,條款間存在邏輯關聯性。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法例強調“例”的示範性,即通過具體條文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确依據。這種編纂方式便于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在法學範疇中,法例區别于“判例”“規章”等術語。法例特指立法機關制定的基礎性法律,而判例屬于司法活動形成的先例,規章則為行政機關發布的規範性文件。此分類标準見《法學大辭典》(法律出版社,2018年修訂版)中關于法律淵源的論述。
“法例”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含義可從以下幾個層面解析:
指國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條文或法規,是法律規範的具體表現形式,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用于規範社會行為、維護公民權益。
法律適用的通則
例如民法中的第一條至第五條,規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則(如民事主體平等、自願原則等),這類條款被稱為“法例”,是法律體系的基礎框架。
法律條例的統稱
涵蓋成文法規、司法解釋等,如《晉書·刑法志》記載的“改舊律為《刑名》《法例》”,即指對法律條文的系統性整理。
法規、法則、律例等。
“法例”既指具體的法律條文,也包含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原則,兼具規範性和指導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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